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一、 一流的管理
一流的管理就是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一丝不苟的管理作风,建起使企业适应现代化管理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管理体系,针对集团公司的现状,制定以下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集团公司对工程项目实行承包管理。工程中标后,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由分公司(直属队)和项目部共同与集团公司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经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交经营科备案;
第二条:工程项目可由集团公司委派项目经理承包,也可在公司内部实行招标竞争,也可由分公司或项目部自己承揽工程,项目部按照公司的招投标办法投标承揽的工程,原则上由该项目经理承包施工,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对项目经理资格和工作业绩审核批准后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三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对项目部的管理,降低集团公司的风险,除各县分公司属项目部的工程款按照各县分公司提供的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填写合同外,其余各项目部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统一填写集团公司内部银行的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并加注违约付款的责任,确保所有工程款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
第四条:项目部与公司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后,及时将项目部组织机构及项目管理人员报公司工程部审核备案,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配备,并具备上岗资格,兼职人员不得超过两个岗位和两个项目,其中,质检员和安全员不得兼职,否则公司不办理开工和复工手续;
第五条:开工前,项目部要将施工项目管理规划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好,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凡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没有审核意见和内容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的的,集团公司不予审批;
第六条:安全科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在开工前的条件审查合格后,
工程部才批准开工;
第七条:项目部的劳务、材料设备供应、预算、质量、安全、等全部由项目部管理,盈亏由分公司及项目部分配和负担 ,并按时、足额上缴公司管理费,义务承担上级和主管部门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各项目部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劳动力,并按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签订劳动承包合同。劳动承包合同的内容要明确体现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尽的义务、分部分项工程应执行的工艺标准和验收规范等。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由项目经理亲自签字,分公司经理审批,加盖分公司印章后生效。因劳务产生的纠纷全部由分公司和项目部负责;
第九条:项目部要自觉接受工程部的检查指导与服务,对不按照有关规范、标准施工,随意降低开工前确定的施工目标,且不按照有关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有效整改,可能产生不良的隐患或给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部,集团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停工整改、更换项目经理、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理办法,经济处罚额度为3000——5000元;
第十条: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的主要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的验收及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的验收,必须先向集团公司工程部报验,工程部组织验收同意后方可向业主报验。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按照有关验收规范的要求向集团公司报验,单位工程验收时必须向集团公司报验,然后组织验收。如不服从公司的管理,不按照公司要求的报验程序验收,公司将给与经济处罚并要求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各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催促业主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将备案资料一套缴公司档案室存档;
第十二条:各项目部要按照公司的安排,全面贯彻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18001环境管理体系,按照体系文件和管理手册的要求,实现施工项目管理标准化。
第十三条:分公司及项目部要服从集团公司的领导,遵守个业务部门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对不服从集团公司领导,不从大局出发履行公司义务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理,甚至解除其隶属关系;
第三章: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集团公司所有施工项目的劳务用工由项目部自行聘用,项目经理和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分公司经理审核后盖分公司印章生效;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内容要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即:(1)当事必须具备合法资格;(2)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八)其他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内容。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施工项目使用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特殊工种上岗证,没有特殊工种上岗证的劳务工,项目部不能安排在特殊工作岗位上工作;
第四条:项目部要按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劳务工进行法律法规、科学技术知识、安全知识等的培训,根据项目部对劳务工的使用情况随时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做好教育纪录;
第五条:在岗劳务工必须有花名册和登记卡,登记卡上贴有本人近期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劳务工资必须对照花名册发放到本人手中,没有本人书面委托,不允许代领代发。工资发放中出现失误,一切后果由项目部和分公司自己负责;
第七条:项目部在招聘劳务工时,要对劳务工的身份、身体状况、人品、技能和工作经历进行考核,优先采用经劳务市场培训并登记注册过的工人,可与劳务中间机构签订用工合同。自己招聘工人必须对应聘工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并对身份证明进行备案,上岗之前要进行体检、对本人的品质道德、工作技能和工作经历进行考核,满足要求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项目部和分公司要自觉接受集团公司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务用工的考核和监督,对劳务用工管理不规范、劳务分包内容不明确、有可能在以后的劳务工资结算和纠纷处理中留下隐患的,公司可采取措施要求整改,如拒不整改或已经给公司的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公司可根据情况采取直接将工程款用于处理劳务纠纷、限制其继续投标、解除与集团公司的隶属关系等措施;
第九条:凡是因管理因素造成民工集体上访,项目部和分公司不积极处理,在社会上和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该项目部最少一年时间的投标资格,取消该分公司本年度所有先进的评选资格。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建筑施工验收规范》。
第二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制度。
第三条:分公司和项目部必须将管理人员有关资格证明交公司工程部审核登记备案,中途如有变更,须报公司工程部审核登记。
第四条:全面贯彻公司通过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管理体系”的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组织施工生产活动。
第五条:各项目部要根据工程自身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与新的管理手段,用先进技术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使工程质量从规范化向精品化迈进。
第六条:选用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参与工程项目管理,用科学的管理手段来控制和提高工程质量。
第七条:工程部除了随机检查和大检查外,主要对单位工程的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竣工验收四个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验收。项目部在对以上四个环节报验时,必须先经集团公司工程部验收同意后,再向其它部门报验,否则,集团公司不予办理验收手续。
第八条:凡是项目部向工程部申报验收的工程项目,必须附项目部有关责任人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由责任人本人签字,做到责任明确。
第九条:经过项目部科学管理、精心施工、取得鲁班奖、天山奖、天鹅奖或其它同等级别的优质工程奖,集团公司将对该项目部进行物质奖励,鲁班奖奖金为50万元;天山奖奖金为5万元;天鹅奖奖金为1万元。
第十条:优先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用于施工中产生明显的提高工程质量、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效果,在集团公司内部作为样板,为集团公司整体施工技术进步起到带动作用的项目部或个人,公司将给予物质奖励,公司级的样板工程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在施工中违背《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没有达到设计要求,造成质量安全隐患和经检测部门认定形成质量事故的,或者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中发现有较严重的质量缺陷,给公司的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为3000——5000元。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在随机检查和其它检查中对项目部提出的整改要求,项目部不认真整改,复查时仍然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隐患和管理上的不到位,集团公司将给予经济处罚和采取其它处理措施,经济处罚为3000——5000元。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
第二条:集团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必须建立以各级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保证体系,每一个单位工程必须设一个集团公司委派的专职的安全员,负责该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各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项目部要根据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目标和保证措施,并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必须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相关《规范》及自治区建设厅、州建设局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依照其进行检查和考评。
第六条:各项目部要根据工程的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从技术上提高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逐步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机具设备。
第七条:施工生产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和施工人员三级教育制度,并经常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和开展安全竞赛活动。
第八条:项目部要对处在危险作业环境和对人身体有危害的施工生产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要求进行劳动保护的培训和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九条 2003年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达标文明工地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布置,对其它在建的工程项目也要对照达标文明工地的要求进行整改,使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都满足达标要求。
第十条:坚持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要求及时逐级上报,并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协助上级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排除安全隐患,处理事故责任者,教育其他职工。
第十一条:推行文明施工和文明作业,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创建施工区域安全环保,文明的美好环境。文明工地的创建要以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自治区建设厅《文明工地实施细则》为依据,发挥项目部的自身特点和创新精神,以安全为突破口,以质量为基础,以“窗口”达标促管理,创建适合本工程特点的,务实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
第十二条 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具有样板作用和代表性,并为公司争得荣誉的,公司可根据情况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实行每月一次的安全施工检查与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分公司和项目部的检查考核记录和对工程项目的管理状况,如管理不到位,严重混乱,对集团公司考核提出的意见不积极整改,公司工程部可对其实行经济处罚3000—5000元,停工整改等措施,对特别差、无能力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管理的,根据施工项目承包管理制度,必要时更换项目经理。
第十四条:项目部安全员由集团公司派住,行使集团公司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权利,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称职的安全员,公司可随时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