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控制指导书
1 目的
为控制公司环境噪声污染,降低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特制定本指导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噪声控制和治理。
3 职责
3.1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
3.2 各分公司(一级项目部)负责本单位噪声污染的控制和治理。
3.3 设备器材部负责公司行驶车辆的噪声管理。
4 控制程序
4.1 公司噪声污染防治
4.1.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建设单位在建设前由具备环境评价资格的单位或部门对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范措施;分公司(一级项目部)工程管理科负责按环境影响报告书“三同时”原则施工。
4.1.2 施工现场在市区的项目禁止使用大功率的音响设备以及进行其他影响居民生活的噪声活动。
4.1.3 积极采取降噪措施,减少施工机械设备等噪声源对施工场界噪声的辐射影响;推广先进工艺技术,采用低噪声的环保型设备设施,减少噪声污染;排放的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
4.1.4 噪声源的数量和排放强度有重大改变时,应报工程管理部,由工程管理部及时向地方环保局申请;拆除闲置的噪声污染治理设施,在保证不会增加噪声污染的前提下,必须向地方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得到批复后方可拆除。
4.1.5 噪声污染防治设备由设备器材部选型,应选用经环保部门认可或定型的环保设备;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和防护设施要加强管理、维护,减少施工场内噪声辐射到场界造成噪声污染。
4.2 监测和排放标准
4.2.1 噪声监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4.2.2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执行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
4.3 记录管理项目综合办公室负责保存书面的相关记录。
5 记录
5.1《环境影响报告书》
5.2《排污申报登记表》
5.3《噪声污染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