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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与责任保险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规定了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有责任就有风险。监理工程师认识和防范监理责任风险已成为十分紧迫和重要的任务。监理工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是一项国际惯例,在我国推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浅基础;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责任保险
1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
1.1行为责任风险
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从事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了工程的损失,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承担失职的责任。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而造成工程损失。
1.2工作技能风险
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例如,对于某些需要专门进行检查、验收的关键环节或部位,监理工程师虽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查,其程序和方法也符合规定要求,但并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原因是他在某些方面的工作技能不足,尽管主观上他并不希望发生这样的过错。
1.3技术资源风险
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例如,在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对施工过程进行了检查和监督,并未发现任何问题,但仍有可能留有隐患。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可能需要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1.4管理风险
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师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上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之间的管理约束机制。
1.5职业道德风险
监理工程师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社会公众对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服务存在较多的依赖。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必须廉洁自律,洁身自爱,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应的风险。
1.6社会环境风险
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的,是代表业主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因此,让监理工程师来承担或分担工程的质量责任是不正确的。
2责任风险的控制
2.1严格履行合同
严格履行合同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于工作中涉及的所有合同,都必须作到心中有数,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合理地运用自身掌握的专业技能,勤勉地为业主提供服务。
2.2提高专业技能
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监理工程师决不能满足现状,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锻炼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防范由于专业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2.3提高管理水平
监理单位的监理义务最终是落实到监理工程师身上,其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落实到人。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心十分必要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也要建立相关的管理制约机制,才能真正将风险置于控制之下。
2.4加强职业道德约束
一是需要对监理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做出明确界定;二是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自觉行为;三是需要健全职业道德的监督机制。综上所述,造成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有些风险来自社会环境,有些来自工作环境,有的来自监理工程师本身。作为监理工程师,必须对监理责任风险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在监理服务中,以期有效消除和防范。
3监理工程责任保险
逐步推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将有利于我国建设监理事业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仅在个别经济较发达地区开办了一些职业责任保险,主要包括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设计职业责任保险。中国首份监理责任保险于2002年在上海诞生,上海外建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取得了1000万元的监理责任保险。但上述职业责任保险尚处于试办阶段,远未形成规模。与其他险种相比,职业责任保险从总体上仍然是最为滞后的保险业务。主要原因有:
(1)我国目前缺乏完备的法律制度,还没有足够的能够作为职业责任保险开办依据的各种职业责任赔偿条例。职业技术责任事故的处理,需要各种具体的法律依据。在我国,职业责任纠纷很大程度上依靠《民法通则》的损害赔偿原则来解决,各种专门的具体的法律、法规还很少。具体到建设工程监理,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限的几个法规条例对监理单位的损害赔偿作了规定,但却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且赔偿数额相对较小,致使监理单位风险意识薄弱。其他行业也类似。这就使职业责任保险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依据,从而无法大规模开展。
(2)缺少权威的鉴定机构来明确判断职业责任归属,对职业责任纠纷进行仲裁。由于职业责任与专业技术有关,保险人不可能对各行各业所特有的专业知识像专家那样深人掌握,一旦发生事故,对于是否属于职业责任,是否应该赔偿损失,仅仅依靠自身的能力是很难判断的。因此,必须有权威性的责任事故鉴定机构充当职业责任者与受害者及保险人之间的仲裁人,对责任事故做出科学的鉴定,才能明确责任归属,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从而有利于专业责任保险的发展。
(3)保险公司缺乏经营职业责任保险的经验,无法为投保人提供相关服务。目前我国的大多数保险公司由于既懂保险又懂专业的人少之又少,因此难以为投保人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服务。而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服务的做法,也极易引起投保人的抵触情绪。即使在法规、政策等配套措施到位后,如果不尽早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能力,将阻碍职业责任保险的顺利实施。
因此,受上述条件的制约,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缓慢,步履维艰。推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职责保险制度,应采取以下对策:
(1)完善相关法规和合同条件。监理工程师责任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是否明确、完善,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能否有效推行的关键。《建筑法》规定了监理责任赔偿制度,这是实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重要基础。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建立内容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与之配套。此外,与FIDIC条件相比,我国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没有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做出规定,对其中涉及监理工程师赔偿责任的条款也存在着模糊不清的解释,使得我国现有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过小,不足以补偿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失误所造成的业主和第三方的损失。应参照FIDIC合同条件,在监理合同中加入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专项条款,使职业责任保险真正为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所重视,全面提高监理单位的质量意识、风险意识。
(2)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宜采取强制保险的形式。这是因为:第一,从保险原理分析,责任保险的基本社会目标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以自愿保险方式开展,则工程监理单位有可能不愿投保,保险人则有可能拒绝承保。这样,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将会降低。第二,从社会现实分析,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保险意识还不强,监理工程师制度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规范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实施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赔偿制度还有许多工作要靠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去贯彻落实。鉴于这些情况,只有实施强制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才能确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才能促进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完善。在目前尚无强制保险的情况下,也可以制定一些倾向性的政策,来推动工程监理单位投保的积极性。在这方面,上海市的做法值得借鉴。《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权。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方案应当有体现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优先中标权的内容。
(3)建立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归属鉴定机构。在发生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时,由何种机构判断责任归属,是实施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服务专业性极强,保险人以及一般仲裁机构不可能对复杂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做出权威判断。目前,能够成为我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归属判断的权威机构有两种:一是人民法院,这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案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时的责任认定机构;二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专家组成的鉴定机构,这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案件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时的责任认定机构。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案件经上述权威机构认定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实施理赔工作。
(4)提高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建设工程方面开发的险种单一,保险费偏高,服务质量较差,专业人才缺乏,这与我国推广工程保险制度的要求相去甚远,也难以适应加入WTO后面临的国际竞争,必须尽快加以改变。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人才和工程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制度,联合社会上现有的专业技术人才,为投保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这不仅是推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需要,也是提升我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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