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自于法律、法规增加的安全监理责任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中,只明确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等方面承担监督责任,在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也只明确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中需承担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合同管理(含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工期延期及工程延误、合同争议调解、合同解除等方面)、施工资料管理(信息管理)等责任,但在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又增加了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管理职责,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责任的增加意味着风险的增加,近年来已出现的监理工程师因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例,便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风险急剧增加的证明。安全监理责任已加诸己身,但许多监理工程师却仍然没有充分意识到其带来的风险,有的仍抱有马虎、侥幸心理,这种意识或心态的存在无疑会对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带来很不利的影响,进一步增加了自身来自于安全监理工作方面的风险。
2来自于监理工作特点的风险
监理工作的明显特点是具有委托性和服务性,即监理单位不具备政府相关部门的那种强势地位,监理工程师亦不具备政府相关部门人员所具有的那种权威性、执法性,监理业务需要通过巿场残酷的竞争和业主方的认可才能取得,并只能在业主委托的阶段和范围内从事工程管理、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监理服务费只有在监理工作得到业主方有关人员的认可甚至欢心后才能支付。这种委托性和服务性的特点,决定了监理工程师在业主面前一般只能是处于弱势地位,而很难获得法律上所说的那种平等地位,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在很多情况下和很多时间里,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业主方人员的影响、干预甚至制约。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一般只有在得到业主方的尊重和业主方人员不无理刁难甚至恶意阻挠的工作环境下,才能较好地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作的特点还体现在各种监理指令需要通过施工单位这个“内因”去落实,去发挥作用,如果施工单位资质条件差,人员素质低,甚至与有关强势人员故意勾结恶意对抗监理工程师,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监理工作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很大影响。监理工作的这种特点给监理工程师孕含了相当大的责任风险。
3来自于社会环境的风险
一是来自于业主方的风险。前已提及,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会受到业主方的影响。有的业主(如一些房地产商)为了获得最大的工程经济效益,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已售出期房或订立了规定交房日期的出租合同的情况下)只强调进度,而将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作降为次要一级的地位,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一些质量问题、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时,业主方往往以保进度为借口,压制监理工程师的整改要求。有的业主方的人员与施工方人员关系相处很好,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单位对一些问题进行整改时,业主方的人员可能会出面说情,甚至从中阻止,横加干涉。有的工程系业主方自供材料,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按规定检查验收其进场的材料时,由于某种原因,有的业主人员可能拒不按要求及时进行材料检验,而是强行违规使用。有的业主方人员素质、道德偏差,故意无理压制监理工程师,以便揽权,或讨好施工方,或是干脆与施工方紧密勾结在一起。凡此种种,都是业主方给监理工程师带来的责任风险。
二是来自于施工单位的风险。在目前的建筑巿场上,施工单位基本上都是由建设单位通过一定手续选定,监理工程师往往没有机会发表自己的看法,更不要奢望拥有选择建议权之类了。而业主方选定的施工单位,有的人员素质差,工作技能差,管理意识淡漠,有的纯粹是个人挂靠性质,施工时很难建立起符合要求的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体系,自我保证体系基本上是处于瘫痪状态。有的施工单位从思想上就抱有偷工减料的目的,根本不愿意或配合监理工程师抓质量、安全工作等。有的施工单位因为业主方付款不到位,或是承接工程时报价偏低,当出现资金紧张或因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时,往往不服从业主、监理的正常监管。还有一种风险来自于施工人员持证上岗方面。目前,随着企业的改制,施工企业绝大多数现场人员都是临时从社会上招募来的,这些人由于无固定单位,分散性、流动性很大,长期受不到正规的管理,他们往往未能经过正规的技能培训,更未取得相关的技能资质证书。这种大多数从业人员管理无序、无证的现状与目前国家所强调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要求形成了很大的反差和矛盾。监理工程师工作在这种现状和矛盾中,处境是艰难的,因为业主一旦要求工程开工,即便是监理工程师因施工人员未能做到持证上岗不同意开工,一般情况下还是无法阻止开工的,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往往被迫违心违规地签署认可开工申请书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TJ1.3表),而一旦工程发生了大的质量、安全事故时,在施工方相关责任人员无证上岗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必将会“代人受过”,承担相关责任,严重时还可能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种种,都是施工方给监理工程师带来的责任风险。
三是来自于原材料、器材等质量方面的风险。由于我国宏观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巿场中充斥着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建筑用产品亦不例外,但与此相对应的建筑用产品检测能力一般却很有限,不少产品在通常情况下是无法检验其质量的,或即便能够检测,也只能是抽样外检性的,其质量保证主要依靠厂家和经销商的自觉保证行为,监理工程师在此种情况下的质量检查通常只能限于一般性的外观检查,而根本无法了解其内在质量状况。监理工程师在这种建筑用产品的生产、流通、管理、检验环境中工作,不可避免地要面临着其所带来的相关风险。
四是来自于监理单位本身的风险。由于承接工程监理业务时竞争激烈,监理服务费取费率往往不高,有的监理单位为了节省监理成本或是追求最大经济效益,在配置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员时,常常不能按规定做到人员专业配套、数量足够、能力相称等。这是来自于所在监理单位的风险。
五是来自于社会对监理工程师期望值过高的风险。近年来,监理工作得到了社会更多的关注,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很大的期望,在这种氛围下,工程一旦出现了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少人往往想到的是如何重点追究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而不愿意正视监理工程师工作所具有的中介服务性特点,工作的现实环境和实际地位等客观情况,及施工单位才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的责任主体这一法律事实。
4来自于监理工程师自身的风险
一是自身的行为责任风险。这种风险可大致概括为三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从事了本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造成了工程上的损失,就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工程中某些涉及到需由设计人员确认的内容,若监理工程师利用自身所处的地位和权力单方面指令承包商进行相应作业,这就超出了自身的职责范围,若因此发生了损失或造成了事故,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个方面是监理工程师主观上故意不履行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了渎职行为。例如,对于工作中该检查的项目不作检查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因此使工程留下了隐患或造成了损失,便有渎职责任风险。三是监理工程师虽无主观故意,但还是造成了工程损失所带来的风险。例如,由于疏忽大意,对某些该实行检查或旁站的项目未进行检查或旁站,或者虽然进行了检查或旁站,但却未能发现隐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损失,则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来自于自身的工作技能的风险。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工作,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的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例如,对于某些需要专门进行检查、验收的关键环节或部位,监理工程师虽然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查,其程序也符合规定要求,主观上也不希望发生过错,但受其专业技能的限制,未能发现本应发现的问题。如今的工程技术日新月异,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规范、新标准等层出不穷,监理工程师要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所有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是相当困难的,因此,本人认为此类风险是很难完全避免的,只能尽力避免而已。
三是来自于技术资源方面的风险。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过错,仍然有可能承担因技术资源方面带来的工作风险。例如,在桩基工程质量检查时,监理工程师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对各工序质量进行了检查,亦未发现任何问题,但一些桩仍有可能存在某些质量缺陷,这些缺陷在当时是无法及时发现的,只有在桩基工程竣工验收时才有可能被检测出来,有的甚至要在整个工程竣工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才会显现出来。在防水、幕墙、设备安装、消防等等很多专业工程的监理工作中,都有可能存在类似的问题。这些即是技术资源方面所带来的责任风险。
四是来自于监理机构内部组成人员及其管理方面的风险。总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负责人,责任方方面面,职责重于泰山,当组织内的人员无论存在哪一方面或多方面的缺陷时,总监理工程师都可能面临着由组织内其他人所带来的相关责任风险,内部管理工作也可能受到很不利的影响,并可能进一步形成恶性循环,对监理工作产生很不利的影响。监理机构人员的组成和管理问题不仅值得总监理工程师高度重视,更必须得到监理公司的高度重视。
五是来自于职业道德的风险。监理工程师所处位置非常关键,在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表达意见时必须明确,处理问题时必须尽可能地客观公正,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做到廉洁自律,洁身自爱,能切实承担起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利益,在自身利益与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做事不客观公正,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一己私利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工程利益,毫无疑问,必然会因此而面临着相应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