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在2003年11月12日发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关键词】监理;安全;责任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务院在2003年11月12日发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第393号令。
《条例》规定监理单位的安全工作,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示。
第三、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以上三方面结合到具体监理工作中做好以下两个要点,就能正确履行好监理安全责任:一是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二是对施工工程中安全隐患的发现及处理办法。
1.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的审查。
1.1审查的程序
1.1.1施工企业项目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1.2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经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审查。
1.1.3在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等的专项施工方案技术论证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时应邀请监理单位列席审查会议,当专家论证通过方案时,由专家签字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机构审查。
1.1.4监理机构接到了经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的专项施工方案后,应组织有关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所列保证安全,签字同意施工。
1.1.5当项目监理机构无法确认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要向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报告,由监理企业组织企业内的有关专家进行审查,仍然不能确认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沟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当参加的专家认为方案符合强制性标准,能保证安全时,由总监签字认可审查意见并签字同意施工,如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则由施工企业修改复查直至方案通过。
1.2审查的范围
《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要编制专项方案:
1.2.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1.2.2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1.2.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1.2.4起重吊装工程
1.2.5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1.2.6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1.2.7其它危险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1.3审查方案的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对方案的审查标准是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标准,它是通过强制性标准符合审查来审查方案的可靠性及安全性。
2.项目监理机构对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现及处理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通过巡视、旁站、平行检查等方法去发现事故隐患,重点要注意以下几点:
2.1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规范标准施工。
2.2施工单位未按施工方案(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3施工单位未按施工规程违章作业。
2.4根据经验施工现场出现安全事故预兆,如脚手架变形过大、晃动,配电箱漏电,基坑漏水量过大等。
监理人员发现隐患应记录下来,并根据隐患的程度进行处理。
(1)发现一般的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监理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提出对安全的治理要求。应标本兼治,治标要快,治本要彻底。监理人员应按照上述事故治理原则对所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综合整治。治理的方法视隐患的特征而定,一般应包括消除危险源、隔离不利的环境因素、加强防护措施、进行安全教育与安全交底和记录,以引起今后的警戒和重视。
(2)安全隐患紧急或情况严重,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
安全隐患紧急或情况严重,其特征是随时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此时有必要停工以隔离作业人员,消除安全隐患。监理人员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的停工指令。安全隐患的影响范围是局部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停工指令要求局部停工;安全隐患的影响范围是全局性的,停工指令要求全面停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指令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3)如果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停工,监理机构应该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企业常年从事施工作业,当安全意识较差时可能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甚至对监理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以为然,这在目前的监理工作中较为常见。
监理人员发出安全隐患治理要求后,如果施工单位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此时安全事故隐患仍然存在,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危险,监理机构应该采取进一步措施。
情况不紧急时可再次通过某种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以消除安全隐患,也可以签发停工指令,要求施工企业单位暂时停工以消除安全隐患,也可以直接通过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向安全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情况紧急但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停工,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直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电话报告,请求行政部门出面干预,以达到消除事故的目的,事后再通过书面形式报告。
总之,我们要根据《条例》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制,从施工前的方案审查到施工中的隐患发现、处理一切按照程序去实施监理,才能确保工程处于安全状态。
【关键词】监理;安全;责任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务院在2003年11月12日发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第393号令。
《条例》规定监理单位的安全工作,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示。
第三、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以上三方面结合到具体监理工作中做好以下两个要点,就能正确履行好监理安全责任:一是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二是对施工工程中安全隐患的发现及处理办法。
1.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的审查。
1.1审查的程序
1.1.1施工企业项目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1.2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经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审查。
1.1.3在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等的专项施工方案技术论证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时应邀请监理单位列席审查会议,当专家论证通过方案时,由专家签字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机构审查。
1.1.4监理机构接到了经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的专项施工方案后,应组织有关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所列保证安全,签字同意施工。
1.1.5当项目监理机构无法确认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要向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报告,由监理企业组织企业内的有关专家进行审查,仍然不能确认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沟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当参加的专家认为方案符合强制性标准,能保证安全时,由总监签字认可审查意见并签字同意施工,如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则由施工企业修改复查直至方案通过。
1.2审查的范围
《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要编制专项方案:
1.2.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1.2.2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1.2.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1.2.4起重吊装工程
1.2.5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1.2.6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1.2.7其它危险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1.3审查方案的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对方案的审查标准是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标准,它是通过强制性标准符合审查来审查方案的可靠性及安全性。
2.项目监理机构对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现及处理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通过巡视、旁站、平行检查等方法去发现事故隐患,重点要注意以下几点:
2.1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规范标准施工。
2.2施工单位未按施工方案(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3施工单位未按施工规程违章作业。
2.4根据经验施工现场出现安全事故预兆,如脚手架变形过大、晃动,配电箱漏电,基坑漏水量过大等。
监理人员发现隐患应记录下来,并根据隐患的程度进行处理。
(1)发现一般的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监理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提出对安全的治理要求。应标本兼治,治标要快,治本要彻底。监理人员应按照上述事故治理原则对所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综合整治。治理的方法视隐患的特征而定,一般应包括消除危险源、隔离不利的环境因素、加强防护措施、进行安全教育与安全交底和记录,以引起今后的警戒和重视。
(2)安全隐患紧急或情况严重,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
安全隐患紧急或情况严重,其特征是随时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此时有必要停工以隔离作业人员,消除安全隐患。监理人员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的停工指令。安全隐患的影响范围是局部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停工指令要求局部停工;安全隐患的影响范围是全局性的,停工指令要求全面停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指令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3)如果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停工,监理机构应该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企业常年从事施工作业,当安全意识较差时可能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甚至对监理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以为然,这在目前的监理工作中较为常见。
监理人员发出安全隐患治理要求后,如果施工单位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此时安全事故隐患仍然存在,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危险,监理机构应该采取进一步措施。
情况不紧急时可再次通过某种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以消除安全隐患,也可以签发停工指令,要求施工企业单位暂时停工以消除安全隐患,也可以直接通过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向安全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情况紧急但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停工,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直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电话报告,请求行政部门出面干预,以达到消除事故的目的,事后再通过书面形式报告。
总之,我们要根据《条例》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制,从施工前的方案审查到施工中的隐患发现、处理一切按照程序去实施监理,才能确保工程处于安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