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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建设监理问题如何落实

       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随着监理制度的不断推进,已经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但也产生了诸如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1、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认识问题
  目前、不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以及质量监督机构,对施行工程建设监理都有了很深的认识,但在监理地位问题上,各有不同的理解。
  发包方认为,监理机构是自己的合作方,是代表自己行使建设管理权的,自己花了钱就要为自己办事,因此,监理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按自己的要求办。
  承包人则认为,一方面监理是发包人利益的代表,是为发包人服务与说话的,不把监理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另一方面监理说话不管事,都是发包人说了算,因此,不尊重监理,对监理意见不理不睬。
  质量监督机构认为,监理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工程质量问题由监理负责,出了质量问题是监理的事,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
  由于上述各方的不同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各方“同床异梦”,发包方任行其事、承包方见风使舵、监理方无所适从、质量监督机构无所事事。以至于监理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出现互相推委扯皮的现象。
  因此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必须正确认识工程建设监理地位问题,才能使工程建设管理从过去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彻底转变到现在真正以“三制”为主导新型建设管理体制,才能真正体现“责、权、利”分明,“投资、进度、质量”控制有序。
  2、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的关系问题
  2.1 发包人与监理的关系问题。过去有实例表明,监理方与承包人串通,架空发包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是监理方没有摆正监理与发包人关系的症结。
  大家知道,发包人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监理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进行监理,从另一层意义上讲,监理也是发包人的组成,他根据发包人的授权,行使该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权,就这层意义来说,监理就是该项目发包人的代表,其渊源于国外的工程咨询公司。就我国国情而言,监理既要维护发包人的合法利益,但不是发包人在该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指令。监理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发包人负责,监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个控制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关于监理的“独立问题”,余另有认识,将专题探讨。
  2.2 监理与承包人的关系问题。过去有实例表明,承包人与发包人直接发生关系,撇开监理、架空监理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是承包人没有摆正监理与承包人关系的症结。
  监理与承包人都是受聘于发包人的合同委托人,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关系,也不得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就合同关系而言,二者属于平行关系,各自履行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但就上述发包人与监理的关系而言,监理作为项目建设管理者,与承包人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承包人必须接受监理的监督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拒绝监理方的监督与管理,包括承包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任何活动,都要在监理方的监督与管理下进行。而监理不能摆正监理与承包人的关系,则会导致其滥用其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权,撇开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而不顾,过分强调其监理权,一切凌驾于承包人之上。由此而产生的影响,承包人对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接受时,可以通过仲裁、申诉等方式解决。
  2.3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问题。二者关系不明自喻,是合同关系。但由于监理机制的引入,二者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其间多了一层监理关系,过去实例表明,发包人与承包人、发包人与监理、监理与承包人之间摆不正关系,导致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产生一些本不应该发生问题,以至于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各有怨言。
  关于这方面问题之所以发生,原因诸多,最为突出的事我国国情问题,不想过多妄议,也不好探讨,仅此点到而止。
  3、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问题
  一项工程项目的实施,要经过地质勘探、测量、设计、施工等多道程序,每一道程序都与工程建设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把工程建设质量简单归结到设计、施工或监理任何一方的说法或结论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当一项工程立项以后,要从工程的勘探、测量、设计阶段抓起,直到工程建成投入使用、正常运行为止。在整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造成工程质量的缺陷,甚至工程质量事故。
  世人皆知,发包人是工程项目质量责任人,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监理规范》也明确了监理的质量责任。那么,勘探、测量、设计的质量责任问题,似乎不为人认识,往往工程出现了质量责任,一揽子归罪于承包人。这是当今为止还没能摆脱的冤情,承包人充当着责任各方的“替罪羊”。
  这里面,还有一个世人困惑的问题,那就是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责任问题。在质量监督机构看来,发包人是工程项目的质量责任人,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监理承担着《监理规范》规定的质量责任,我这是对你们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工程质量出现了问题与我无关。余以为这是极其错误的。别忘了,你应该承担监督不到位的监督责任。
  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要根据工程建设资料,认真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找出责任方,以便追究其责任。
  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理论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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