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各建设主体相关方都在寻求利益最大化,因此,投资控制是监理工程师工作当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在施工阶段,投资控制大体分为目标控制、工程计量、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控制和工程结算这几部分,本文从这几个方面加以阐述。
关键词: 监理;施工结算;投资
0引言
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中的主要任务:在施工阶段,以设计图及工程合同为依据分析工程项目造价目标所具有的风险程度,同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措施。从工程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工期等方面对工程变更的方案进行审查,然后在变更前,就工程变更的价款与承包商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根据合同所规定的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和工程款的支付细则来计算工程量,并支付工程款。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比较、分析实际完成量和计划完成量之间的差距,并采取措施进行合理的调整。搜集施工、监理方面的资料,据此处理费用索赔事项。根据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相关内容进行竣工结算,并与承包商和建设单位就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进行商讨。
在施工阶段,投资控制大体分为目标控制、工程计量、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控制和工程结算这几部分。
1投资目标控制
在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定期把实际投资额与计划投资额做比较,以此为依据进行投资额控制,两方对比之后就容易找出实际支出额和计划值之间的差别,然后深入分析导致偏差的原因,根据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从而顺利达到投资控制目标。这一过程的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1 编制资金使用计划①按投资构成分解进行编制;②按子项目分解进行编制;③按时间进度分解进行编制。
1.2 采取措施控制施工阶段的投资①组织措施;②经济措施;③技术措施;④合同措施。
2工程计量
2.1 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计量的程序要求①承包商统计经专业经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根据工程合同内容填报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款支付申请表;②工程量主要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计量,根据合同要求对工程量清单、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进行审核,再报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③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2.2 工程计量的依据①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报验申请表即质量合格证书;②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③完整的设计图纸。
2.3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2.3.1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管理程序①针对原设计中存在的缺陷,由设计单位制定变更文件提出工程变更;承包商、建设单位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再组织一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由建设单位将设和通过的工程变更交由原设计单位形成设计变更文件。②项目监理部门应以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为依据,广泛搜集和参阅与工程变更相关的资料。③总监理工程师应该参照设计变更文件以及相关资料,以合同内容为依据,结合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待专业监理工程师将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工程单价或工程总价确定以后,再综合评估工期要求和工程变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④针对工期和工程变更费用的评估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主动和和承包商、建设单位进行探讨。⑤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变更单。⑥承包商必须在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下严格按要求落实项目变更单中的各项内容。
2.3.2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如下: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4 索赔控制对于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如合同一方因对方不认真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而蒙受损失,可根据合同内容向其索赔。
通常情况下的索赔分为承包商向业主索赔和业主向承包商索赔两种。针对以下情况,承包商可向业主索赔:①因认为因素或恶劣的自然条件而导致的索赔;②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③工程延期造成的费用索赔;④加速施工费用引起的索赔;⑤业主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终止工程而导致的索赔;⑥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⑦法律、货币、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⑧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⑨业主的风险;⑩不可抗力的因素。
在下列条件下,业主可向承包商索赔:①拖延工期而引起的索赔;②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而造成的索赔;③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④对超额利润的索赔;⑤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⑥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通常情况下,索赔的费用主要组成部分同工程款的计价内容相似。
2.5 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将竣工结算报告和相关资料保送给发包人,双方根据合同条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由于承包人未及时将工程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发包人,导致相关部门无法顺利进行竣工结算以及按规定支付工程价款,则发包人若要求交付工程,应由发包人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应由承包人来保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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