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该如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监理工程师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对承包商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按规定必须经审查合格后,承包商才能开始施工。但在实际工程中,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不足。这些问题影响着承包商和监理单位之间的工作,也影响着监理目标的实现。在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中一般要求监理单位需要协助业主控制工程项目各项目标(即安全、质量、造价和进度目标),而这些目标均体现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监理单位要履行监理合同中的义务和承担既定的责任,必须认真审查承包商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但如何审查才能满足控制目标的要求,才能满足事前控制的要求,针对现实的情况,其审查的程序、内容、方法等是值得探讨的。
1 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作用
施工组织设计是研究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与系统管理的客观规律的一门学科。它研究如何组织、计划一项拟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寻求合理的组织与方法。施工组织设计是在总体上体现承包商开工前的施工部署,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它是施工技术与施工项目管理有机结合的产物,是工程开工后施工活动能有序、高效、科学合理地进行的保证。
监理工程师通过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提出建设性改进意见。这种实施事前控制的方式,有利于承包商按相对合理的施工方法、施工成本和工期,科学地组织施工,正确处理好造价、工期和质量的辩证统一关系。因此,审查好施工组织设对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这里主要指的是指施工阶段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方案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目标是否能顺利实现。
施工组织设计是根据业主和设计方案对工程建设的要求,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中的人力、物力和空间等三个要素着手,在人力与物力,主体与辅助,各专业之间的协作以及空间布置与时间安排等方面进行科学合理地预期安排和布置,为建筑产品生产的节奏性、均衡性和连续性提供最优方案,从而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通过对施工组织的编制,可以全面考虑工程实施过程的各种施工条件,扬长避短地拟定合理的施工方案,确定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技术经济的组织措施,合理地统筹安排拟定施工进度计划,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它可以使施工企业提前掌握人力、材料和机具使用的先后顺序,合理安排资源的供应与消耗,合理地确定临时设施的数量、规模和用途。通过施工组织的编制还可以预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可能涉及到的新技术、新方法等,为施工企业实施施工准备工作做好预测、试验和施工计划提供依据。
2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依据、程序、内容和方法
审查依据包括: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现场和周边环境条件、气象和地质资料;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施工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技术规程;工程建设合同,有关的费用标准及定额。
一项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包括:工程概况和施工条件;施工部署及主要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各种资源需用计划;施工平面布置;主要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需增加的施工费用估算等。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步骤为:阅读文件、提出问题;与承包人进行讨论,对有问题的部分进行协商,向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审查批准承包人修改的意见。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要从工程项目施工的全局考虑其主要矛盾,对其中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等进行重点审查,同时对资源(劳动力、材料构件、机械设备等)需要计划、施工机械的选择、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与重点审查的内容的对应性、符合性进行对比审查。提出改进意见,择优批准最终方案供承包商指导施工。
审查时如发现承包商自审手续不全、内容不齐或不完整,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承包商提出书面文件,并要求承包商限期补充和修正答复,避免因监理自身的延期审批造成施工组织设计自动失效的被动局面。
3 目前施工组织设计存在的问题
3.1流于形式,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
绝大多数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都有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基本要求的情况,有的没有根据实际的施工条件及设计图纸,只是流于一种形式。对各种不同的工程类型,施工组织设计未能真正作技术指标的分析,图表、网络的设计,计算的方法等,均处于缺乏科学统一标准的状态。
3.2为了中标,不惜迎合业主的苛求
建筑市场与业主阶层对承包商提出日益严峻的苛求,承包商为了满足业主的要求,为了工程中标而不考虑企业的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也没有根据工程类型、自然条件及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真正能满足施工操作和施工管理的施工组织设计。
3.3照搬照套,不具施工指导的作用
施工组织设计不能起到施工指导作用。首先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员缺乏技术理论基础和具体施工经验,编制中照搬照套已有技术规范的内容,未针对具体工程对象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不具备指导功能。其次,从管理机制上,没有坚持把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指导性文件,忽视它的权威性,在编制、审批、实施、修订与经济比较等环节,都不重视。所以,对施工过程没能真正起到指导和控制作用,不能在一定的资源条件限制下,实现本工程的技术经济效益。
3.4中标前后的方案,南辕北辙
有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清单报价严重脱节,商务标与技术标之间没有内在联系。有的承包商不进行认真的现场踏勘,施工方案的设计与施工现场不相符。而有的承包商只是把施工组织设计在投标时做做样子,在中标后完全是另一套(虽然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与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有所不同,但最主要的内容应该是一致的),不仅不按原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安排组织人员、设备和机具,有时连施工方法、施工工艺都发生了改变。
4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与监理规划编制关系
监理单位要完成监理合同的目标,必须清楚施工组织设计与监理目标的关系。监理目标主要是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目标。这四大目标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系统目标。其具体的目标任务都体现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由承包商来完成,而监理要完成监理目标必须制定监理规划。
一个项目可能有若干个承包商,而每个承包商只对自己的施工内容进行部署。但是监理规划是相对于整个项目而制定的,监理必须有一个统筹、全面和总体的安排,必须为业主把好关,制定实施监理目标的规划措施。
监理单位应该根据监理合同的目标和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进行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编制。其编制的内容应具有针对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针对性是指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在内容上要与施工方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对应、相联系,必须是针对本工程实际的规划和细则:对承包商所编制的施工组织中需要重点监理旁站的工序和工种等要有具体的措施。
预见性是指通过对承包商的了解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分析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的薄弱点,事先设置质量控制点和采取预控对策。对于建筑工程这样一项持续时间较长的系统工程来说,想在开工前就将整个工程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考虑到多么周到、详细,这是不现实的。只有尊重客观现实,充分认识到实施方案的动态性,才能使实施方案发挥真正的指导作用。
可操作性是指监理单位制定监理细则从操作层面上必须有非常具体的措施,并且措施必须细化到人、材、物所处的时间点、空间点上,不能出现措施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把握不准的情况。因此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必须从实质上、细节上去考虑。审查人必须具有很强的实践能力,具有前瞻意识和全局观念。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措施项目报价基础的具体体现就显得更加重要。因此重点应该审查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的合理性、专项施工组织设计(重点是安全性和合理性、可行性),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或工种则更需要仔细审查。在技术上、组织上和管理手段上论证投标报价、施工工期和施工质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重点审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监督其执行情况的落实。笔者曾经审核过一个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在竣工结算时,出现了增加垂直运输和脚手架底座混凝土等项目。按规定,垂直运输和脚手架混凝土底座是属于措施项目,如果设计没有变更是不得增加和改变的。这也就说明监理在审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当然,承包商毕竟是施工的责任主体,监理在审查时也必须把握好一个“度”的问题,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对方。对于技术上的问题,监理提出意见后,改与不改,决定权最终在承包商,这样才符合其施工责任主体的地位。
总之,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属于监理工程师在_理过程中的事前控制,而事前控制在项目管理中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作为监理工程师必须有意识地加强事前控制,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这样才能在监理过程中处于主动位置,把计划准备工作做在前面。同时对于施工组织设计的管理,应做到动态管理,跟踪管理,才能按计划地全面而顺利地履行监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