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资料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提供全套竣工验收所必需的工程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无误后,方能同意竣工验收。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主要有:
(1)工程项目开工报告;
(2)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3)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4)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5)设计变更通知单;
(6)技术变更核实单;
(7)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8)水准点位置、定位测量记录、沉降及位移观测记录;
(9)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
(10)试验、检验报告;
(11)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12)竣工图;
(13)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14)工程竣工验收及资料。
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宙核
由监理工程师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核:
1.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这些证明材料必须如实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擅自修改、伪造和事后补作。对有些重要材料,应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质量及性能的复印件。例如焊条,必须有经厂方检验合格的合格证。
2.试验检验资料
各种材料的试验检验资料,必须根据规范要求制作试件或取样,进行规定数量的试验,若施工单位对某种材料的检验缺乏相应的设备,可送具有权威性、法定性的有关机构检验。试验检验的结论只有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用于工程施工。
3.核查隐蔽工程记录及施工记录
4.审查竣工图
建设项目竣工图是真实地记录各种地下、地上建筑物等详细情况的拔术文件,是对工程进行交工验收、维护、扩建、改建的依据,也是使用单位长期保存的技术资料。
(1)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竣工图绘制基本要求进行审核,以考查施工单位提交竣工图是否符合要求,一般规定如下:
1)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施工单位(包括总包和分包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2)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 (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3)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由设计单位负贡重新绘图;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负贡重新绘图;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绘图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图,施工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4)备项基本建设工程,特别是基础、地下建筑物、管线、结构、井巷、峒室、桥梁、隧道、港口、水坝以及设备安装等隐蔽部位都要绘制竣工图。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图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若有疑问,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质询。
(3)竣工图图面是否整洁,字迹是否清楚,是否用圆珠笔和其他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若不整洁,字迹不清,使用圆珠笔绘制等,必须让施工单位按要求重新绘制。
(4)审查中发现施工图不准确或短缺时,要及时让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修改和补充。
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签证
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完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之后,认为符合工程合同及有关规定,且准确、完整、真实,便可签证同意竣工验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