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各监理处应做好本监理标段范围内的监理资料的建立和归档管理,制定出资料管理制度,落实专职人员负责。
第2条 各监理处应收集并建立如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土建施工合同,工程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
二、设计文件、标准图和设计交底及会审记录。
三、设计、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有关工法。
四、本监理标段范围内的质量、进度、计量支付、变更设计、工程施工记录台帐。
五、本监理标段范围内人、机、料台帐。
六、各单位工程试验报告、检验单、检验评定表。
七、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
八、会议记录、纪要,电话记录。
九、上报下发的文件、通知等。
十、施工日志情况汇总,工程监理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