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工与交工证书的类型
1.1合同工程交工证书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已基本完成,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并经过对工程的全面检查,认为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时,应及时向承包人签发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若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应书面指出承包人尚应完成哪些工作。
1.2部分工程交工证书
按照上述精神,就下列情况可以向承包人签发部分工程的交工证书:
(1)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已完成,能够独立交付使用;
(2)合同中规定有不同交工工期的任何部分工程;
(3)已由业主占用或使用的任何工程。
2、签发交工证书的必要条件
2.1承包人书面申请: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
2.2工程确实完成;
应对承包人申请交工的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主体工程已全部完成,剩余工程很少,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这些工程时,不影响正常使用和行车及施工安全。
2.3工程检验合格
2.3.1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的结果,证明该工程确实符合规范要求,且各项资料齐全。
2.3.2监理工程师在各种场合以不同形式向承包人指出的各类质量问题,均以得到妥善的处理和解决。
2.3.4现场清理完毕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对其申请交工的工程现场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包括临时用地、材料场、取土场和弃土场等。
2.5交工资料
确认承包人根据合同已完成或基本上完成有关的交工资料。
3、交工证书的签发程序
收到承包人递交的交工申请,确定工程满足上述交工条件后应指派专人全面负责交工检查工作,并成立有业主、监理、设计部门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参加的交工检查小组。
承包人应列席参加并负责提供小组检查工程时所需的情况、资料、人力和设备,为交工检查工作提供服务。
交工检查小组的任务是:
(1)进一步审查交工申请报告;
(2)现场检查申请交工的工程
(3)审查承包人缺陷责任期的剩余工程计划;
(4)根据以上情况写出交工证书。
3.2对交工申请进行审查
3.2.1检查小组应确认承包人交工申请报告,对申请交工的工程范围、交工工程的外观质量、质量缺陷的处理、交工资料的完成情况、剩余工程的计划安排是否合理可行等进行认真检查,并写出书面审查报告。
3.2.2对基本符合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交工申请报告,检查小组应予接受,但必须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修改的意见。
3.3现场检查与评价
3.3.1检查小组应对交工工程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申请交工工程外观看质量、外形尺寸、各类构造物及工程范围内所有现场的清理情况。并应对检查中发现的所有工程缺陷做详细描述及记录。
3.3.2检查小组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评价,重点对检查中及以前发现的工程缺陷进行分析,确定这些缺陷是否可被立即修复或已被修复或作为剩余工程留缺陷责任期完成,并与承包人所报的缺陷责任期的剩余工程计划相对应。
3.4检查报告
无论检查小组是否同意签发交工交接证书,均应提交一份交工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3.4.1概述:承包人申请交工验收的工程范围,工程完成情况及提出申请的过程
3.4.2交工检查小组的邀请信及任务;
3.4.3检查小组名单;
3.4.4检查活过程;
3.4.5现场检查的内容;
3.4.6小组的评议:是否接受交工,对工程缺陷的讨论,检查小组的结论。工程是否已经完成,是否接受剩余工程计划,同意于何时(年 月 日)签发交工证书(或不予签发交工证书)。
3.4.7附件:主要内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组成交工检查小组的文件;检查活动计划;现场检查的工程缺陷一缆表及被批准的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3.5签发交工证书
工程交工的日期以检查小组决定的签发交工证书的日期为准。工程交工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3.5.1获得交工证书的工程范围;
3.5.2工程获得交工证书的日期;
3.5.3审查交工工程的单位;
3.5.4交工证书的签字人(业主、监理、承包人各方代表)。
4、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与《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
4.1缺陷责任期
根据合同规定本工程交工后缺陷责任期为二年,起算日期为签发工程交接证书日期为准。本工程路基中小桥涵和大桥、特大桥的缺陷责任期分别以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4.2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内容
4.2.1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并视工程具体情况,建议承包人进行调整。
4.2.2检查已完工程
经常检查已完工程,对工程交接时存在的缺陷及签发交接证书之后发生的工程缺陷情况进行记录,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
4.2.3确定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对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缺陷应对修复工作做出费用估价,向业主签发为承包人追加费用的证明。
4.2.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交工资料。
4.3最终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整个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内容、工作程序与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大体相同, 最终当收到检查小组的报告,并确认缺陷责任期工作已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应向承包人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