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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和防范措施

【摘要】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处于多因素、多环节、高危性生产环境。监理工程师受业主的委托和监理单位的指派,从事工程建设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监理活动,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无法回避监理过程中的责任风险。如何防范和处理这类责任风险是监理工程师必须正视的课题。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防范措施;应对策略 
  1 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评估、对策及实施 
  监理工程师首先必须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风险的警觉和防范,规避减少和控制责任风险。针对上述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来源,可以考虑从如下方面着手: 
  1.1 严格履行合同 
  这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起巩固的合同意识,对工作中涉及到关于合同内容的,都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对自身在监理过程中的义务及责任要有清醒的认识。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基准,在业主委托的范围之内,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及义务,正确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的权利,合理运用自身掌握的专业技能,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 
  1.2 加强自身专业技能 
  对监理工程师来说。专业技能是其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如果监理工程师墨守成现,不注意学习,仅凭以往的经验办事,就无法适应现代工程项目建设的要求,显然风险也就无法避免。因此,监理工程师绝不能满足现状,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功底,锻炼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1.3 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是发挥监理工程师主观能动性,提高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防止管理风险的重要关节。 
  1.4 加强职业道德约束 
  要有效地防范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带来的风险,需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对监理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做出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显得较为粗糙、薄弱,虽然对职业操守作了一些定义,但缺乏实际上的操作性。因此,有必要结合监理工程师工作特征、责任等对其职业道德做出界定,便于监理工程师遵守;二是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自觉行动;三是需要健全这一方面的监督机制,监理行业协会应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5 实行合同转移 
  合同转移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一是可以转移某些不可保的潜在损失,如物价上涨、法规变化、设计变更等引起的投资增加;二是被转移者往往能较好地进行损失控制,如承包商相对于业主能更好地把握施工技术风险,专业分包商相对于总包商能更好地完成专业性强的工程内容。但是,合同转移的媒介是合同,这就可能因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分歧而导致转移失效。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因被转移者无力承担实际发生的重大损失而导致仍然由转移者来承担损失。合同转移一般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有时转移代价可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损失,从而对转移者不利。 
  1.6 实行职业保险 
  监理工程师对自身因工作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而承担赔偿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也就是说,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这在国际上是一种通行的办法对于保障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切身利益起到很好的作用。需要强调的是,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形的物质载体,其保险的你的是责任。因此,要开展这种保险,必须首先对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研究分析,搞清楚他的职业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区别。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解决。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仅仅是职业责任,即只针对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提供服务时由于疏忽行为而造成业主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且这种行为力主观上必须是无意的,并仅限于监理工程师专业范围内的行为,而不负责和专业范围无关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内尚无开展的先例,但目前已经在工程设计等领域开始试点。以可行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试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 
  2 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规避和防范措施 
  针对各工程项目建设行为不规范的具体情况,在监理实践中,监理工程师要充分调动所有人员的积极性,冷静应对。实践证明采取下列应对措施和监理方法可有效地降低或规避建设行为不规范所带来的监理风险。 
  2.1 充分利用合同条款,规避风险。 
  业主片面追求施工进度导致工程在施工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证且又向更不利方面发展的趋势而又无法控制时,监理工程师要当机立断,充分利用合同条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处理。即按监理合同或监理规范中“监理机构签发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条款,向业主报告请示后签发停工令,此举措有两个好处:第一经过业主同意,停工整改有利于整个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第二即使业主不同意停工,也对业主起到了忽视质量与安全带来的严重后果的提醒和警示作用。但应注意的是,若停工草率,则对施工进度将会带来极大的被动,只有在涉及质量、安全无法保障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停工的方式解决。 
  2.2 控制施工节奏,掌握主动权。 
  作为投资方总希望工程尽快投入使用产生效益或是缩短资金周转期,因此大多数业主是强调进度并且设有进度奖,而受监工程基本没有设安全奖和质量奖的。业主掌握工程建设监控主动权,关键在于每一个单位工程开工前要严格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和规章制度及质检程序,并且向业主通报,使业主建立各阶段工程建设形象面貌和质量意识基调。在此条件下,当施工准备阶段和开工初期即监理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磨合期,业主就会支持监理按程序和进度计划狠抓质量,在施工阶段的施工过程中,当施工方遇到暂时困难时就不会心慈手软而迁就施工单位,业主和监理目标一致共同以铁的制度和手腕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也就不会被施工方牵着鼻子走,从而控制施工节奏,保证工程质量,掌握主动权,才能游刃有余。 
  2.3 深入现场,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问题。 
  深入现场要一看、二查、三问、四想,通过细致的实际工作要掌握质量与安全的第一手资料,经分析而发现问题,并应立即采取处理措施,若施工单位对处理事项有异议可召开专题会议或向施工单位签发整改指令,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即监理报告、联系单等形式向业主报告,尽快将发现的问题予以处理。当有些问题不能立即解决时要举一反三,善于沟通与交流。与此同时,处理问题的监理文件该签发的要及时签发,一遍不行再签发第二遍直至下发停工令。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引起业主、施工方的高度重视,使业主与监理共同督促施工单位着手解决问题;二是降低监理风险。监理在施工过程中除了对施工单位的监督责任外,许多情况还负有法律责任,因此只有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程规范的有关条款处理问题,才是规避或降低监理风险和增强自我保护的良策与方法,才能不至于因监理工作没有做到位而承担额外风险。 
  2.4 勤于动笔作详实的监理记录备查。 
  监理记录是监理工作的真实写照,也是监理档案的重要资料。该资料也可起到自我保护作用,并且是监理单位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佐证。因此监理工作除外业工资外,平时应勤于动笔,本着实事求是、以规范的用语和科学的态度,认真记录在工作中发现和处理的问题用以备查。 
  2.5 加强学习,提高服务水平。 
  监理工程师应本着对业主负责、对监理公司负责、为业主服务为工程建设服务的精神,切实履行监理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义务与责任,监理工程师应突出其技术服务的特点,必须不断加强学习,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自身的技术素质提高了,才能有遇见性地处理问题,也才能判断是非而规避风险。 
  2.6 监理工程师发挥领导主观能动性。 
  在尊重客观规律和客观实际的前提下,将原则性和灵活性高度统一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到当行则行、当止则止、实现规避监理风险之目的。 
  3 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的案例分析 
  3.1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 
  因支架失稳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监理人员受到刑事制裁的典型案例。2000年10月25日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裙楼大演播厅舞台顶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模板支撑体系失稳,屋盖坍塌,造成6人死亡,35人受伤(重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79余万元。2001年5月26日南京白下区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监理工程师韩**有期徒刑五年。主要原因是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在明知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默许项目部进行模板支架施工。 
  因现场监理工程师未履行监理职责未到位受到刑事制裁的典型案例。2009年6月27日5时许,上海“莲花河畔景苑“楼歪歪”倒塌事件,总包单位把总包范围的地下车库开挖工程,违规分包给没有公司机构且不具备资质的人员,违规开挖堆土。明知地下车库尚处于基坑围护期内,也未进行天然地基承载力计算,为赶工程进度而地下车库进行开挖,并将开挖出的土方继续向现场附近堆放。在短期内堆土过高,同时紧邻大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发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整体倾倒,造成作业人员一人逃生不及,躯体受压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2010年2月11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经几名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总监3年。监理方上海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总监理乔磊对土方施工人员资质怠于审查,虽对违规挖土、堆土曾提出过安全异议,但未依监理职责进行有效制止。 
  3.2 防范措施 
  3.2.1 向业主或通过业主向设计单位及其有关各方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 
  3.2.2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检查验收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检查验收,不应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进行验收。 
  3.2.3 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承包商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承包商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2.4 该审批的应及时审批,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管理方案、建筑节能方案、进度款支付申请、签证等应进行及时认真的审批。 
  3.2.5 该巡视的应巡视,该旁站的应进行旁站,对本应该发现的问题应能及时发现。 
  3.2.6 应按规定签发指令,如及时按规定签发开工、停工、复工、变更等有关指令。 
  4 结论与展望 
  总之,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涉及面较广,专业技术强。正确认识和掌握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提高监理工程师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切实履行监理职责,防范职业责任风险对监理工程师具有重大的意义。目前,监理行业不断壮大,不能只单纯发展而忽视了监理工程师的风险防范,如何提高监理工程师的风险防范能力就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我们可借鉴一些国外先进项目管理公司的做法,推行<建筑工程监理责任保险>,为监理工程师提供一条安全而经济的途径,来转移由于职业责任给业主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双方的利益都得到合理的保护。 
  参考文献 
  [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编. 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3.1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3]张佳丰.我国建设监理责任的法律分析.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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