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对于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不断增加,道路桥梁的建设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当中。在道路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除了施工方之外,监理师也要对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进行全方位的跟踪。道路桥梁工程的施工现场监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体系,需要和甲方、现场的设计代表、现场施工的乙方、专项外包方等多个方面进行协调和沟通,因此就要实施一套较为科学的、系统的、有效的监理方案。本文针对有关道路桥梁工程现场监理质量提高的措施研究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道路桥梁工程;现场监理;安全管理
一、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
1. 核查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1) 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施工单位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综合能力的体现。
2. 核查施工单位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
1) 是否有行之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 检查施工单位在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机构,是否已按施工承包合同、投标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建立和健全。
3) 检查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是否到位情况,是否和施工合同,投标文件中一致,配备是否齐全。
4) 检查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5) 检查施工单位该项目施工现场是否建立和健全
6) 检查施工单位设置在施工现场的内部质量检测的机构、检测人员以检测仪器的配备是否满足现场质量管理的需要。
3. 检查施工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制情况.
1) 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文件、强制性质量标准和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对违反的行为加以制止,必要时限令施工现场停工整改。
2) 核查施工单位是否认真做好工序质量自检和内部检查验收工作.
3) 检查施工单位做好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及市政构配件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杜绝不合格材料或产品流入施工现场。
4) 对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工序质量进不定期的抽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5)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施工企业的全员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
4. 工程一旦发生质量事故,要求施工单位认真按照建设部3号令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
二、 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
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是影响工程质量的根源。随着国家投资体制的改革,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投资外普遍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投资主体以项目法人的形式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建设单位有权选择承包单位,有权对建设过程检查、控制,对工程进行验收,支付工程款和费用,在工程建设各环节负责综合管理工作,在整个建设活动是重要责任主体。
2. 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建设并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
1) 督促建设单位应当按《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杜绝“三边”工程的出现,是保证质量的前提。
2) 督促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和重要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并与之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3) 督促建设单位对施工图文件进行审查,监督强制监理工程的执行情况。
三、 对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控制
1. 核查检测机构单位资格与承揽任务是否相符。
2. 对市政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机构的资格及认证许可的检测项目、范围进行认真核查,并对其提供的检测报告进行抽查,核查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检测报告的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以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和准确。
四、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
1. 核查勘察、设计单位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任务。
1)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证书。
2) 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规范与否,对勘察设计的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其只有具备了相应的资质条件,才有能力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
2. 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其各项质量责任的义务
1) 核查勘察、设计单位依法、依规和按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市政工程建设强制性勘察、设计质量标准;按照政府施政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文件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范围进行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
2) 核查设计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审签手续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及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的说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设计交底。
3. 设计单位应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分析计算,派员参加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4. 勘察、设计单位派出项目勘察、设计参加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五、 对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控制
1. 核查工程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证及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1) 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2. 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
1) 监理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受监项目的技术特点和监理服务合同以及监理投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受监项目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按照规定办妥相应的审批签认手续;并按其要求开展监理业务。
2) 核查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监理单位应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施工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在施工现场建立完善质量监理组织体系。
4) 监理单位应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业务水平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5) 监理单位应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制度,认真进行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
六、 对市政工程实体质量及其形成过程的质量控制
1. 抽查技术资料。
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通过抽查实物质量,采用目测、检测仪器等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3. 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实施对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控制,应着眼于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及推动工作,使其真正发挥“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作用。应坚持质量第一原则;坚持以人为控制核心;坚持以预防为主;坚持质量标准;贯彻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规范。工程的质量控制是贯穿于质量形成的全过程、各环节的,只有工程参建各方切实有效地履行质量职责,才能达到最终提高工程质量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于明林.论桥梁施工的技术质量问题探讨.科技创新报道.2009年06期
[2] 马立新.道路工程施工质量与控制.山西建筑.2009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