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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施工监理应承担的监理责任

 一、引言

建设工程监理按监理阶段可分为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设计监理是在设计阶段对设计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设计质量和时间等目标满足业主的要求;施工监理是在施工阶段对施工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施工安全、质量、投资和工期等满足业主的要求。

二、监理责任的定义

1、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自身存在以下不规范行为:(1)越级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2)转让监理业务;(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4)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5)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6)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7)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8)与被监理单位的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监理业务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监理单位的处罚界限已有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将被处以罚款,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

2、监理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义务,对方应当监督检查的不合格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款可以明确,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工程监理在施工中质量控制方面应承担责任

工程施工质量是由施工企业直接负责的,如果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依据或者未尽合同义务实施监理而造成工程施工质量失控的,应承担相应监理责任,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

(1)如果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程序和职责,履行了监理合同相关义务,因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素质等因素达不到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如合同规定质量等级为优良,而实际完成的质量等级为合格),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2)如果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监理程序,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造成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3)如果监理单位所派的监理人员“勤奋认真地工作”,由于其工作能力、水平不够或者实践经验不足,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造成施工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4)如果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认的,并谋取非法利益,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详见行政法规)。如果上述行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工程监理在施工进度控制方面应承担责任

(1)因为《建设监理规范》第5、6条中第1款、第二款明确规定,总监有责任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如果监理单位所批准的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因施工进度计划编制错误或者有遗漏项目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除了承包单位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外,监理单位也负有审批责任。

(2)根据《规范》第5、6、3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如果监理单位工程师未进行跟踪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或者发现实际进度拖后于计划进度,又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按期完成进度计划,听之任之,监理单位应承担失察责任。

(3)根据《规范》第5、6、4条的规定的相应内容,如果监理单位在监理月报中未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没有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监理单位应承担过失责任。

5、工程监理在投资控制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验收。这是法规对总监规定的权力和义务。也说明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授权监理单位投资控制权的。如果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不授予监理单位投资控制权的,那么,监理单位将不承担投资控制责任。如果建设单位授予监理方投资控制权,监理单位应承担起投资控制的责任。如果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计量以及签证方面把关不严,存在过错,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工程款的签证是总监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总监未能履行该项义务,或者未能依法独立行使该项权力的,则其个人应承担责任。

6、工程监理因设计文件的错误而未进行及时处理应承担的责任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文件的错误引起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因为设计文件是设计单位的“产品”,设计文件的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能免除设计单位因承担的直接的、主要的责任。如果设计文件是存在明显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如“强制性条文”等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者设计单位图纸中存在标高、轴线和标注等明显错误,在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未能发现或发现未及时提出修改,说明监理人员未认真工作,或者未按有关建设法规、标准为依据实施监理,可以说监理单位未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为《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的第3款中明确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应该说明的是,监理单位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是有限的,因为在设计文件实施之前,要经过图纸审查机构的审查,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以及图纸会审等多项程序。

7、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条例》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中,只有一个条款与监理有关,其内容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归纳起来,第十四条包含了对监理单位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一是要审查有关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二是要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三是要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乍一看,文字不多,理解不难,仔细研究,内容不少,责任重大。

8、监理人员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给予经济赔偿,相应直接责任人也应当得到处罚。如果监理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详见相关法规条文)。同时,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内部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对法定代表人、总监、监理工程监理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应一律追究责任,以增强工作责任心与使命感。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监理责任的内含是十分复杂的,无论是责任的类型、责任主体还是责任的适用归责原则,都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其进行清晰的阐述,澄清容易混淆的概念。只有把基本概念搞清楚,才能有效地统一人们的认识,在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时才会有一个明确、稳定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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