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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肢剪力墙与短肢剪力墙结构

短肢剪力墙与短肢剪力墙结构

1   短肢剪力墙
规范7.1.2条注:短肢剪力墙是指墙肢截面高度(即水平截面的长度)与厚度(即水平截面的宽度)之比为5~8的剪力墙,一般剪力墙是指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大于8的剪力墙。这是构件的概念。
2   短肢剪力墙结构
规范7.1.2条称:短肢剪力墙较多时,形成短肢剪力墙与筒体(或一般剪力墙)共同抵抗水平力的剪力墙结构,俗称短肢剪力墙结构。这是结构的概念。
对于“较多”的理解,规范组给出的解释是:短肢剪力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40%的结构总底部地震倾覆力矩。
各地方标准对短肢剪力墙结构也有不同的定义,设计人员也可以参照地方标准进行划分。如北京市颁布的《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结构专业》【3】规定:高层中,短肢剪力墙承受的竖向荷载楼面面积与全部楼面面积之比超过50%时;多层中,短肢剪力墙承受的竖向荷载楼面面积与全部楼面面积之比超过60%时,界定为短肢剪力墙结构。
3   规程7.1.2的1~8条都是针对“短肢剪力墙结构”,如果不是这种结构体系,就不用遵守,不管结构中有没有短肢剪力墙。
3.1  规程7.1.2的第1条是针对“结构体系”,即针对短肢剪力墙结构。
3.2  规程7.1.2的第2条称:抗震设计时,筒体和一般剪力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不宜小于结构总底部地震倾覆力矩的50%。
这一条的规定是比较严的,即,如果计算表明短肢剪力墙承受的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超过了结构总底部地震倾覆力矩的50%,结构方案需要调整,直到满足短肢剪力墙承受的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小于结构总底部地震倾覆力矩的50%。这一条可以这么理解:短肢剪力墙结构中,短肢剪力墙承受的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等于(40%~50%)的结构总底部地震倾覆力矩。
3.3  规程7.1.2的第2~8条都是针对“短肢剪力墙结构”中的“短肢剪力墙”,对于这种结构体系中的其他剪力墙(筒体和一般剪力墙)则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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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肢剪力墙与短肢剪力墙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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