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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某住宅楼挖孔桩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AA某住宅楼挖孔桩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挖孔桩工程原告为承包方,被告为总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经协商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暂定为550万元,结算按实计,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约定,合同工期90天。工程因资金不足,造成停工,原告以被告未办理结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分别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及施工方无施工资质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委托书、合同、诉状、答辩状、法院调查笔录、施工图、挖孔桩成孔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方案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双方对泵送砼增加费,525#水泥费用调增,原告代被告支付费用,工程量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㈠工程量计算:根据合同、送鉴资料按实计算。
㈡计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价。合同未对工程采用泵送砼进行约定,原告提出泵送砼增加费的证据为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无相关经济签证,鉴定人不予调整。原告称孔桩砼实际采用525#水泥(提供水泥采购合同),要求对定额子目使用的水泥标号调整价差,无其他证据资料,鉴定人不予调整。原告代被告支付费用(仅提供了支付凭证)不属工程造价鉴定范畴,由法院庭审处理。由于该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原告诉讼请求的部分工程因无相关证据资料,鉴定人单列,由法院庭审调查后酌情处理。
五、案例评述
㈠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工程量按实计算且约定计价标准的合同其计价超标准费用均未办理签证,工程中途退场双方未签署清场协议,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清点。
㈡评述
1、泵送砼增加费仅提供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不够的,施工组织设计批准的是同意使用泵送砼,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没有提出费用调整,因此,泵送砼增加费应根据具体使用情况办理签证。
2、材料的更改涉及费用增加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办理签证。
3、承包方代发包方支付费用,应有发包方的委托承包方方可代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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