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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规划管理现状与对策

【摘要】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对整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起着指导意义,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将极大地促进城市的综合效益,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城市管理规划体系,因地制宜,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使城市规划和建设有序进行,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介绍了城市规划管理的现状,提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规划管理是实施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发展方针和政策的重要的和有效的机制。它的目的是通过规划的实施,塑造城市的美好形象;且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利益,保护良好的生态和物质环境,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法制化的原则,公众参与的原则,促进发展和保护公共利益的政策原则,规划实施中坚定性和灵活性的监控机制原则。目前,我国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管理是根据国家“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办法进行建设项目的审批和规划管理。应当说是具有相当的严谨性和综合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从而制约城市的发展。 
一、城市规划管理的现状 
1、管理机构不统一、权责不清 
目前,全国各城市都设有规划管理机构,但归属部门不同。譬如有的属建委领导,有的与建委平行;有的设直属分局,有的设非直属分局等等。这就导致其行政级别、人员编制、职责范围、管理权限等差别很大。其中规划主管部门的名称更是不统一:有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局、规划国土局、规划国土房产局、规划建设局等。 
这就容易导致有些城市各级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等不够明确,甚至出现有些规划管理文件不知该送往哪个部门签发的现象。由于行政体制职责不清,规划管理权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责权不分、相互扯皮、分权争权的现象,严重扰乱了规划管理秩序。这就造成规划管理“三国四方”、各自为政,使得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丧失了整体性和统一性。此外,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对各级审批部门的审批内容、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得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过程中,权责不清。 
2、公众参与度及法律保障不足 
城市规划管理涉及不同利益主题的行为。其中,政府、开发商、投资者、市民等都与城市规划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就城市规划的编制、修订到审批工作,很大程度上仅限于由领导、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一个小圈子内。以规划编制为例,是以规划设计单位为主,相关部门配合,采取封闭式的规划编制方式。这种方式虽然能较好地贯彻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意图,但各专业部门及普通市民的意见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从而增加了规划具体实施的难度。此外,在法律方面,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法》中对公众参与规划决策没有明确规定。尽管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城市也制定了总体规划成果的展示、重大项目意见征询等地方性规定,但对公众以何种方式参与规划决策,以及建设性意见的反馈渠道和采纳程序等并没有明确规定。 
3、运行机制为单一的单向模式 
目前的运行机制,编制———审批———实施的单向线形模式,缺乏监督———反馈———调整———实施的反馈回路。这种运行机制比较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终极蓝图”式的静态规划模式,却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带来的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和动态性要求。目前针对规划改革的研究,主要精力也是放在提高规划编制成果的规范性,多数改进规划的思维和方法的探索,是企图以现时的聪敏才智解决未来发生的各种问题,但是效果并不显著。目前,尽管动态规划、弹性规划、概念规划已不绝于耳,但如果规划跟踪体系不能尽快建立,那么规划实施效果的动态评价系统和反馈调校机制不能形成,从而规划实施的日常监督工作不能纳入法制化程序。 
二、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有效对策 
1、深化规划审批制度改革 
深化规划审批制度改革,不仅要规范行政许可、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而且还要对那些保留的非许可类审批事项加以制度上的规范,对那些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或者没有设立许可的有关事项积极运用规定、标准、协调、监督检查、备案等管理手段,加强后续监管。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绝不仅仅是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的问题,而且还要求建设行政管理的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做出重大的转变,加快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 
2、健全规划决策机制 
传统的城市管理似乎历来是政府的职能,但是现代的城市管理理论已经认识到,政府不是惟一能够履行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城市的管治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除了政府机关外,还需要公众社会的参与和各种利益集团及组织的介入,共同协商以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同时,也能取得公众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关心,以尽快达到政策的目标。为了实现科学有效的城市和区域管治,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由公务员、非公务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共同决策或参与决策规划事务,实现对城市的科学治理。设立委员会重在解决有些地方领导随意决策、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以强化城市规划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委员会是城市规划的决策机构,由政府设立,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组成,其中非公务员人数应多于公务员人数,总人数应为单数。 
3、实行四线管制 
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重点从确定开发建设项目转向对各类脆弱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为了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建设部推行了绿线管制、紫线管制、蓝线管制、黄线管制的四线管制方法,即城市的绿地系统、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街区、水系、城市干道等重要基础设施及周边上地通过规划划定四线范围,一旦经过审批,要执行严格的管制,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则上不得调整。实行四线管制,有效地保护了城市历史资源、生态资源、空间资源,防止由于错误决策而造成的城市资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4、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 
城市发展建设的长期性,决定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不间断的长期工作。要保证城市规划能够顺利实施,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必须将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1) 做好土地使用和建设活动的批后管理,促使正在进行中的各项建设严格遵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 
(2) 做好经常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理各类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活动。 
(3) 做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偏差,严肃管理各种违法读职行为,督促提高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质量水平。只有制度才能保证和维护监督,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监督制度的核心是通过上级政府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规划对项目实施事前、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这样有利于强化层级监督,建立快速反馈和处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由于违反规划带来的损失。 
5、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要将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具体分解落实,使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包括规划执行和规划实施的监管,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责任和权力相符。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领导、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导和直接管理工作人员。对于由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的,要追究城市规划部门的责任。城市规划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的确立,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保障国家、市民、开发商的权益,制约和预防决策违法行为,推进城市规划行政决策的科学化。 
总之,我们在城市的规划管理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科学的严谨的态度规划城市,以务实的作风建设城市,以人性化的措施管理城市,才能够建设出适宜人类居住的生态、和谐、美好城市。 
参考文献: 
[1] 袁建甫. 论新世纪城市发展潮流及我国城市发展方向[j]. 鄂州大学学报, 2001,(02) . 
[2] 韦少港. 城市地质学与城市规划研究探讨[j]. 江西科学, 2011,(03) . 
[3] 潘娟,姜宇. 我国城市规划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1,(21) . 
[4] 周茂琅. 浅析我国城市规划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 商情(教育经济研究), 20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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