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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的特点

  监理合同是合同的一种,除具有与其他类型合同的共同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监理合同的标的特殊
    合同标的。也就是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客体。合同标的依据不同类型的合同而异。监理合同的标的是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业主的委托实施的监理工作。
    监理合同的标的特殊,从两个方面看:
    第一,监理合同是技术使用权的转让。在商品买卖关系上实际是一种财产关系。而财产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技术商品属性属于动产范畴,动产又分为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以实物形态可以流动的商品属于有形动产,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及一切有使用价值的知识、技术、经验都属于无形动产。无形动产具有财产的一切特征,与有形动产一样可以买卖、转让、继承,其根本区别在于有形动产交易后,是转移了财产所有权;而无形财产的交易,则是财产使用权的转移。监理单位通过监理合同,以其专业技术、经济知识为业主管理工程,也就是在管理工程实施过程中,转移监理单位的技术、经济知识的使用权。
    第二,标的服务对象的单件性和固定性。监理合同的标的是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工作。这就明确了监理工作是围绕建设工程进行。各类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不同、技术要求不同、建筑性质不同、等级标准不同以及受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候条件等自然条件和原材料、能源等资源条件的影响,都要单独设计和施工,即使同类用途的建设,也要受地区特点、民族特点、风俗习惯、政策法律、宗教信仰和建筑标准等社会条件影响单件生产;就是利用标准设计或重复使用图纸的建设工程,也要根据当地的地质、水文、朝向等自然条件,重新计算,采取必要的修改。特别是在大规模建设条件下,各类建设工程使用功能各有差异,艺术造型各有千秋,工艺要求千变万化,建设工程的个体性存在,单件性生产是不可避免的。同时,不论建设工程规模大小,建造何方,它的基础部分都是与大地相连。一切建设工程都与大地不能分离,这就造成了建设工程的固定性和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工程监理工作,就是围绕着具有这些特性的建设工程进行,因而监理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也就不能离开这种合同特殊的标的来确定。
2、监理合同具有从合同性质
    所谓“从合同”是指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监理工作主要任务是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而进行协调、管理和控制的主要依据是工程建设各阶段和各环节的各种合同,如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监理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是业主通过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单位管理这些合同。这些合同存在,监理合同也就存在,如果这些合同部分消灭或全部消灭,则监理合同也就原则上随之消灭,因而监理合同具有从合同的性质。
3、监理合同履行周期长
    监理合同的监理对象是建设工程,由于建设工程的体积庞大,结构复杂,装饰装修标准高,建造工期比较长,整个实施期间内业主和各阶段承包方,包括监理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签订的内容,办理一切事宜。因此,工程项目实施过程有多长时间,合同履行期也就有多长,而且这还是在正常情况下的实施过程时间,不包括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变化影响的时间,如果包括这些变化情况,工程实施过程还要长,合同的履行期也要随之延长。
4、监理具有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双重性质
    经济合同是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合同,而技术合同是为确定各类技术活动所订立的合同。作为监理合同,是工程建设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管理而订立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对发展国民经济有着重要意义,因而监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也是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的合同。同时,监理单位为业主服务是社会服务的一种,也就是监理单位利用经济、技术知识为业主进行专业技术服务,它们之间订立的合同又具有技术合同性质。因此,监理合同具有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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