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单位须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发包方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① 因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②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承包商要求对原工程进行变更,控制顺序如图8-2所示:
① 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否则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②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③ 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的合理化建议,须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工程变更程序:在变更前,双方就办理工程变更中涉及的费用增加和造成损失的补偿协议,以免因费用补偿的争议影响工程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