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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和设备质量监理

工程材料和设备质量监理
作业指导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监理工程师对进场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半成品等把关不严,将不合格材料、设备当作合格签字应负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而目前建筑材料市场和流通领域存在以假当真的情形,给工程监理签认工程材料和设备带来许多难度,也潜在存在大量的风险。为了便于项目部能够严格把好材料审核关,防范风险,公司制定了工程材料、半成品质量审核工作指导书,用于日常的工作指导。
1.  编制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91号)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1.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1.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5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
1.6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意见(杭建监总【2003】14号)
1.7现行的各分部分项工程专业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强制性条文
1.8各类材料、设备及构配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等
2.  适用范围
2.1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由我公司承担监理任务的所有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及半成品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
2.2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对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及半成品进场批准、现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检、现场准用以及不合格处理等工作的基本要求。当作业指导书与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相抵触时,应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要求执行。
2.3在监理过程中,除应遵守本作业指导书外,尚应遵守和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文件的规定。
3.  审核工作组织
3.1监理项目部见证人员
每个项目部必须按要求配置一名专职的、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材料见证员,全面负责本项目工程材料等的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3.1.1负责工程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包括核对进场材料的出厂编号、炉批号、包装和标识等,合理确定各种材料的检验批次,防止少复试和漏复试;
3.1.2负责收集和统计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审核所需的合格证明文件(包括合格证、检验报告、质保书、生产许可证、准用证、交易凭证等)、工程材料复试报告和现场试块等试验合格文件;
3.1.3及时准确地填写“工程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审核工作台帐”。
3.2专业监理工程师
3.2.1负责对所分管工程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资料和工程现场制作试块等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3.2.2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在监理工作中发现的不合格工程材料,工程材料的不合格使用以及不合格的工程实物,并复查整改结果;
3.2.3在组织分项工程验收时,负责阶段性审核该分项所用的全部质保资料。
3.3总监理工程师
3.3.1定期检查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审核监理工作质量,原则上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在地基基础和结构施工关键阶段,每周应不少于两次;
3.3.2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核查工程实物质量现场试验结果;
3.3.3负责处理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工程材料上的质量事故。
4.  审核工作基本规定
4.1所有用于工程上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和规定应由监理见证取样复试试(检)验合格的报告,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合格,严禁将需要复试而未经复试合格的材料提前签字确认后用于工程上。对于正式复试报告未出而工程急需使用的材料,一定要检测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如检测速报),方才能使用,而不能仅凭电话通知就签字。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必须合格,并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试验单。需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应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并须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有批准手续)方可使用;
4.2对钢材、水泥、黄砂、石子、砼砌块、烧结砖、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预应力砼排水管、门窗和建筑防水材料应审查材料准用证明和备案证明,并应采用专门的防伪复印件;对消防产品应审查国家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产品认可手续;
4.3凡使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应有鉴定证明材料或生产许可证,并要有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应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4.4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保书采用复印件时,应注明用于工程的具体数量、工程部位和复印人的姓名、复印日期,当质保书上有多种材料时,应指明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品种、规格和批号等。
4.5进场工程材料验收时应根据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的有关文件对材料的标识进行核验,严禁标识不全的工程材料用于工程上,即无有效标识的材料也列为不合格材料。
5.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审核监理工作要点
5.1水  泥
5.1.1水泥应有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内容包括厂别、品种、强度等级、生产日期、出厂编号和试验编号;包括厂家3天试验报告和28天补强报告);
5.1.2水泥进厂后监理应检查水泥的包装和标志,并核对包装、标志是否与水泥的出厂检验报告相一致;
5.1.3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复试批量应符合现行施工质量验收的规范的规定,一般应待水泥三天强度复试报告合格后才能同意使用;
5.1.4水泥复试项目主要包括: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和安定性。必要时应加试凝结时间等;
5.1.5水泥采用快速试验者,合格判定应以标养28天强度为准;
5.1.6水泥试验单要有试验结论,水泥质量有问题时,经工程技术人员书面确认降级使用条件下,应注明使用的工程项目部位和不影响该部位的质量要求;
5.1.7混凝土试配单、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单上注明的水泥品种、标号、试验编号应与水泥出厂证明或复验报告上的内容相一致。
5.2钢  筋
5.2.1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单,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样作机械性能试验;
5.2.2进口钢筋,应有机械性能试验、化学分析报告和可焊性试验报告;
5.2.3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监理审核钢筋复试报告时应进行核算。
5.2.4采用工厂集中加工的成型钢筋,应有由加工单位出具的出厂证明及钢筋出厂合格证明单,其上应注明钢筋复试试验单的编号和试验日期;
5.2.5预应力混凝土所用高强钢丝、钢绞线应逐批做好外观检验记录,并按有关规定抽样作机械性能试验;
5.2.6钢筋试验单的项目应填写齐全,要有试验结论,第一次材料复试有问题须加倍取样,合格时两次试验报告要同时保留。
5.3钢结构使用的钢材配件
5.3.1必须有质量证明书、中文标志和检验报告,其性能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如验收规范有规定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按规范进行机械性能试验和化学成分及配合性检验;
5.3.2高强螺栓磨擦面应按规定进行抗滑移系数试验,并按规范规定对高强螺栓进行强度试验
5.3.3钢结构构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5.3.3.1产品质量证明;
5.3.3.2钢结构制作加工施工图,有设计变更的,应有变更洽商文件,并在图中注明修改部位;
5.3.3.3所用钢材和其他连接件的质量证明和试验报告;
5.3.3.4新材料、新工艺试验鉴定资料;
5.3.3.5构件出厂合格证;
5.3.3.6发运构件清单。
5.4焊  条
5.4.1焊条应有出产合格证;
5.4.2需进行烘焙的应有烘焙记录。
5.5砖、砌块等砌体材料
5.5.1进场的砌体材料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监理应核实砌块材料标识是否明确、有效;
5.5.2对墙体材料进场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复试批次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5.3当砌体材料的材质有怀疑时应取样进行复试。
5.6砂、石
5.6.1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5.6.2工程所使用的砂、石按产地、品种、规格、批量按有关规范取样进行试验;
5.6.3砂、石试验结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则上不应使用,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后,应有复试报告,并有书面审批手续。
5.7混凝土外加剂
5.7.1必须有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内容包括:厂名、品种、包装质量、出厂日期、性能和使用说明。使用前,新型材料应进行性能试验;
5.7.2应按《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合格判定。
5.8防水材料
5.8.1对下列8中防水材料应审查产品准用证: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氯丁橡胶防水材料三元乙丙片材、弹性体沥青防水卷材、塑性体沥青防水卷材、石油沥青纸胎油毡、聚胺酯防水涂料、水性沥青基防水涂料、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5.8.2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复试试验报告(多组分材料应有配合比说明);
5.8.3油毡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品种、标号等各项技术指标,并应抽样检验,检验内容为不透水性、拉力、柔度和耐热度;
5.8.4沥青:应有沥青的出产地、品种、标号和报告单。必须试验的项目为针入度、软化点和延伸度;
5.8.5新型防水材料的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应有产品鉴定书、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质量标准和施工工艺要求,并有抽样复验记录。
5.9防腐、绝缘、保温材料
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和必要的性能复试报告(按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规范执行)。
5.10预应力混凝土张拉材料和设备
5.10.1应有预应力锚具、夹具等出厂合格证明及硬度试验记录;
5.10.2应按规定审查预应力锚夹具的静载锚固系数和动载锚固系数,必要时按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规范的规定进行复验;
5.10.3采用金属波纹管成孔时应有波纹管的质量合格证明及现场检验记录;
5.10.4应有由法定计量检测单位对张拉设备——油泵、千斤顶、压力表进行鉴定的记录,而且校验时应注明油泵、千斤顶和压力表号,现场检查时应核对三者之间的对应情况,严禁混用。
5.11混凝土预制构件
5.11.1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作为主体结构使用的预制桩、梁、板、墩、柱等构件生产厂家除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外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5.11.1.1构件混凝土强度资料;
5.11.1.2预应力混凝土钢筋张拉记录;
5.11.1施工图纸,有设计变更的应有变更洽商文件,并在图中注明修改部位;
5.11.1.3所用钢筋和其他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
5.11.1.4构件质量评定资料。
5.11.2施工单位应根据出厂合格证明依照现行验收标准组织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
5.11.3一般混凝土预制构件如道牙(侧石)、方砖、栏杆、地梁、防撞墩等,生产厂家应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及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检的技术资料。
5.12玻璃、金属和石材幕墙
5.12.1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等组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试报告;
5.12.2硅酮结构胶应有产品质量认定证书和抽检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应有商检证,和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报告;
5.12.3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试验报告
5.12.4玻璃幕墙上应提供幕墙样板单元的三性性能试验和平面内变形试验的检测报告、节能保温性能试验。
5.13室内装饰材料
5.13.1所有进场材料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验收质量验收规范中第3.2.4条规定;
5.13.2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及项目应符合上述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后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
5.13.3室内装饰材料审核还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
5.15管材、管件、设备、配件
5.15.1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5.15.2各种管材、管件、设备、配件都应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的内容应能说明该产品符合国家规范名称和设计要求;
5.15.3钢管、钢管件在使用前应按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对其规格、材质、型号并做好检查记录;
5.15.4各种金属管及管件在安装使用前应按现行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并作做好检查记录;
5.15.5弯头、异径管、三通、法兰、盲板、补偿器及紧固件等需按现行标准进行规格、尺寸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15.6各种阀门在安装使用前应按现行标准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并做好检查记录。
5.16设备安装工程成套设备
5.16.1应由产品合格证书;
5.16.2随机文件必须齐全,其中包括装箱单、产品合格证明,设备安装使用说明等。必要时要求解体检查,并作详细记录;
5.16.3上述审核签证工作应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审核工作记录表》;
6.  工程质量试验审核检查监理工作要点
6.1水泥混凝土抗压、抗折、抗渗强度试验
6.1.1凡结构工程混凝土应有试配申请单和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施工中如材料有变化时,应有修改配合比的试验资料,监理对砼配合比进行审核确认;
6.1.2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试验
6.1.2.1应有按规范规定组数的28天标养试块抗压强度;
6.1.2.2有按验评标准进行强度统计评定资料;
6.1.2.3现浇结构混凝土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
6.1.2.4如果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而采取实物钻芯取样试压的、应有钻芯试压报告和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6.1.2.5如果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请设计验算时,应有设计人员签署的验算资料和处理意见,并附上原抗压试块试验资料。
6.1.3混凝土耐久性试验
凡设计有抗渗、抗冻要求的混凝土除必须有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外,还应有按有关规定组数的抗渗、抗冻试验报告单;
6.1.4使用商品混凝土,应以现场制作的标养28天的试块抗压强度作为评定混凝土强度的依据(抗折抗渗、抗冻都以同条件养护试件为准),并应在试块强度试验单上注明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名称、合同编号;
6.1.4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混凝土施工记录及混凝土试件抗压、抗折、抗渗、抗冻强度试验报告。
6.2砂浆强度试验
6.2.1砌筑用砂浆必须有按部位规定组数的强度试验报告,砌筑主要结构部位的配合比由试验室试验确定,并有砂浆配比通知单;
6.2.2砂浆标号以标准养护龄期28天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6.2.3有砂浆强度评定资料;
6.2.4预应力混凝土孔道压浆每一工作班留取不少于3组的7.07*7.07*7.07的立方体试块;
6.2.5凡砂浆试块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有鉴定处理意见,并经设计部门签认,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
6.2.6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砂浆施工记录及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6.2.7当采用预拌砂浆时,应检查搅拌站资质和生产准用证,并按宜昌市预拌砼砂浆和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进行进厂检验和留置试块。
6.3钢筋焊接试验和机械连接试验
6.3.1工程开工或每批钢筋正式焊接之前,应进行现场条件下钢筋焊接性能试验,内容应包括焊工编号、钢筋型号、规格、焊接方法、焊条类型、规格、并对抗弯、拉结果有明确结论;
6.3.2钢筋焊接必须按规范规定的批量留取做焊接物理性能试验,并对抗弯、拉试验结果有明确结论;
6.3.3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焊接试验报告,并核对代表数量的符合性。
6.3.4钢筋采用直螺纹等机械连接方式时,应按要求进行性能试验,并按规定取样进行力学性能复验。
6.4钢结构及其它设备、容器焊接试验
6.4.1正式焊接前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性能试验,留取试验报告,内容包括:焊工编号、母材种类、型号、规格、焊条类型、规格、焊接方法,焊后抗拉、弯试验结果,并有明确结论;
6.4.2焊工合格证及其有效范围、有效期;
6.4.3焊缝按有关规范取样做焊接物理性能试验;
6.4.4焊缝设计及有关规范规定做超声波或X射线探伤检查;
6.4.5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焊接工艺及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6.5建筑节能性能试验
建筑节能试验包括:材料节能试验和现场实物节能效果检测。
6.5.1材料节能试验要核查其检验结果是否符合产品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
6.5.2现场实物节能效果检测主要检测外墙、外门窗、玻璃幕墙、屋面楼地面、通风空调、电气照明等;主要审核其检验结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7.  工程材料、设备和半成品审核工作台帐及其使用说明
7.1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审核工作台账表见附件
7.2填表说明
7.2.1本表由监理项目部见证人员填写,有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每批材料进行审核签证,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并在分部工程验收前确认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报审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
7.2.1本表应放置在监理工作资料中相关“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前。
7.2.1对下列主要材料、构件应单独进行列表记录,并在“备注栏”内记录相应的工程材料准用证明:钢材、水泥、黄砂、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管道、门窗和防水材料等。
7.2.1如该材料由建设单位或分包单位负责采购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负责采购单位的名称。
7.2.1如该材料经二次复试合格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首次复试的记录。
7.2.1本表“说明栏”中要注明主要材料的设计要求和相关的材料验收文件,涉及到使用材料的,应注明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文件,证明材料或专题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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