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户内是否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在GB50016-2014第8.4.2条有明确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高度大于54米但不大于100米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本条对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如何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住宅建筑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以本条作为基本原则。
如果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2条之规定,住宅建筑满足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条件,就要根据GB50116-2013第7节的设置要求进行设计。按照GB50116-2013第7.1.1条的规定,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类有:A、B、C、D共计4类。上述4类系统的适用范围及系统的组成如下:
A类系统:适用于有物业集中监控管理且设有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的住宅建筑或仅有物业集中监控管理的住宅建筑。系统组成: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应急广播等。住户内设置的家用火灾探测器可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也可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将火灾报警信息、故障信息等相关信息传输给相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B类系统:适用于仅有物业集中监控管理的住宅建筑。系统组成: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等。住户内设置的家用火灾探测器应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启动设置在公共部位的火灾声警报器。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连接到控制中心监控设备,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应能显示发生火灾的住户。
C类系统:适用于没有物业集中监控管理的住宅建筑。系统组成: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等。住户内设置的家用火灾探测器应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启动设置在公共部位的火灾声警报器。
D类系统:适用于别墅式住宅和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系统组成: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声警报器等。有多个起居室的住户宜采用互连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宜选用电池供电时间不少于3年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其中:A类系统适用于公共区域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可以接入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B、C、D类系统适用于公共区域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B类系统可以结合住户的可视对讲系统进行设置。C类、D类系统均为独立式的系统,D类系统可由住户自由装设。A、B类系统由于设置了物业集中监控管理,可以在住户家中无人发生火灾时,由物业中心通过通讯联系的方式及时联系到住户。
综上所述,按照相关规范要求,住宅建筑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以A类系统为主。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示详见14X505-1第58~62页,随文附上A、B、C、D类系统示意图如下:
设计人员在选择系统类型时,主要应考虑是否有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并应根据业主的需要选择。当系统有联动控制要求时,应按照A类系统设计,并设置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当住宅有物业集中管理时,消防控制室可与其合用。
住宅建筑中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置,可只按照保护设备的数量不超过32个来设置。
住户内探测器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时,每个探测器占用一个地址;通过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接入时,每个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占用一个地址。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可与家居控制器(可视对讲等设备)合用,但产品必须通过消防认证。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不接入家居配线箱。
住宅厨房内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时的原则,参照GB50116-2013第7.3.2条执行,要注意根据所使用可燃气体的类型,选择合适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并要根据可燃气体的比重,选择合适的安装位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灾声光警报器等组成。需要注意的是: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回路,需要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其他的相关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设置原则,请参照GB50116-2013第8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