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时常会遇到“垫资条款”,即有关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的约定。
实践中的垫资往往演变成工作拖欠款,从而引发纠纷,由于“垫资”建房的原因、性质各不相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亦存在不同判例,虽然从《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用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 支持。”可以看出,现行立法肯定了垫资条款的效力,但是施工企业进行垫资的风险还是非常的大,如何防止垫资所带来的风险?施工企业在签订垫资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我们归纳了以下几点:
一、要充分研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虽然在性质上多属于”要约邀请“,但其中很多条款就是将来的合约条款,因此,对待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范围、付款条件等直 接与承包人利益相关的条款要仔细推敲,尤其要会同公司内相关部门对报价、工程质量、项目成本、资金回收等方面做严谨的可行性分析,如果对招标文件分析不 透,盲目招标,很可能给垫资施工带来较大风险。
二、要对建设单位资信尤其是首度合作的建设单位进行严格的自信调查,包括开发项目的真实性和建设单位的注册资金情况、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情况、既往经营业绩、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彻查。
三、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把好签约质量关。程序上要求对签约权的行使有规范化的操作流程,签约权的行驶必须集中到法人层次,对施工企业的授权代理人要有 严格的资质要求,保证签约的规范;实体上要求对合约条款做好评审工作,由法务部门或律师最合同条款逐条评审,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更改。
四、争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这个条款虽然在目前条件下还比较难以争取,但也并非不可能,而一旦争取到该条款,对施工企业垫资款的回 收时及其有利的。另外,施工企业必须要加强合同控制和签证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履约管理是一种涉及工程进度控制、质量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资金管 理、劳务管理等方方面面的综合治理工程。
五、实行项目合约经理委派制,将项目合约经理定位在项目副经理的地位,赋予其特定的职责权限,由公司直接领导,不受项目经理的行政干预,让他们能够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风险防范和预警工作。
六、按照国际惯例深化中间结算,不放松竣工结算。建筑产品的结算周期很长,造价的争议常导致拖欠债权不落实,施工企业诉讼无据,作为施工企业,首先要收集 并整理好原始凭据,抓紧建设方实物供料的结算和已付工程款的核对,为竣工结算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
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施工企业的法定权利,但适用《合同法》的该项权利,施工企业必须在履约工程中为其真正适用创造充分的条件,即:工程竣工后28天内 向业主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确认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承包人应当向其发出催款函。与发包人协 商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其价款优先受偿。
对已经发生的拖欠应允许将拖欠款置换业主的生产要素,如业主的产品、设备、材料、房地产、股票、第三方债务的追索权等,多方位维护自身利益。施工企业必须 牢记:在一般情况下,有效维护自身利益的至关重要的前提是:质量和工期,因此,千方百计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是施工企业必须做到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