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现场环境保护措施
根据新颁布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 的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必须满足此规范的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将对氡、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在材料中)等环境污染物进行重点控制。理由是:○1这几种污染物对身体危害较大,如甲醛、氨对人有强烈刺激性,对人的肺功能、肝功能及免疫功能等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会引起肺损伤;氡、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中的多种成分都具有一定的致癌性等;○2由于挥发性较强,空气中挥发量较多,在检测中常常检出,社会上反响较大。
我公司项目部将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室内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除了在竣工后的严格验收以外,还将从源头把住建筑材料关,对于有环保要求的建筑材料进场施工现场,必须查验其检测报告是否符合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笨、氨、甲醛、氡等有害气体复试,否则不准用于施工。
由于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为避免设计不适当造成大批量装修工程污染物超标。我公司拟先做一间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再展开大面积施工。
1、环境保护的目的
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营造绿色建筑,改善施工环境,防止由于施工造成的作业污染(噪音、粉尘、施工垃圾等污染),保障施工人员和附近居民身体健康。
2、环境保护控制目标
2.1噪音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2.2防大气污染:施工现场扬尘达到国家二级排放规定
2.3生产及生活污水:污水排放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4防止光污染:夜间照明不影响周围社区
2.5施工垃圾处理:施工垃圾分类处理,尽量回收使用
2.6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甲醛释放量:达到《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680-2001
2.7石材及墙地砖放射量:满足《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6566-2001
2.8涂料苯含量指标:《涂装企业安全管理规则》GB-7691
3、材料进场的控制措施
1. 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应对放射性指标加强监督,当同种板材使用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时,应进行复检。
2. 每种人造木版及饰面人造板均应有能代表该批产品甲醛释放量的检验报告。当同种板材使用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时,应进行复检。具体复检用样品数量,由检验方法的需要决定。
3.建筑材料或装修材料的环境检验报告项目不全或有疑问时,应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施工过程中的保护措施
4.1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场地噪音限值》、《建筑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规范、规定,实施工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4.2严格执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等10项标准,加快技术进步和创新步伐,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淘汰落后产品,调整产品结构,确保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污染的控制。
4.3室内装修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
4.4涂料、胶粘剂、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使用后及时封闭存放,不但可以减轻有害气体对室内环境的污染,而且可以保证材料的品质。使用剩余的废料及时清出室内,不在室内用溶剂清洗使用工具,是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的保护室内环境的起码素质。
4.5在进行饰面人造板拼接施工中,为了防止芯板向外释放过量甲醛,要对断面及边缘进行封闭处理,防止甲醛释放量大的芯板污染室内环境。
4.6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施工规定。严格按监管机构规定工作时间进行施工,尽量在规定的施工时间内进行施工,并尽量避免噪音大的机具同时施工,尽最大努力将噪音降到最低限度以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和单位的正常休息和工作。
4.7如必须连续作业,在施工前三天向业主、当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在征得同意后进行施工,并制定相对施工措施保证不发生扰民现象。
4.8噪音较大的分项工程施工,采用隔音技术和局部吸音处理,尽最大努力将噪音降到最低限度。
4.9粉尘较多的分项工程,单独围护施工,施工时尽力减少粉尘污染,减轻对人身健康的危害,并避免扬尘影响周边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周边居民身体健康。
4.10利用保洁队和班组材料节约奖励的办法,做好材料的回收利用,做到能使用的决不浪费。
4.11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做到随做随消。每天清理现场、回收、整理余料、做到工完场清。
4.12严禁焚烧有毒、有害的物质,装饰垃圾由专人负责,及时清理,统一堆放,统一运送至指定的堆放点。
4.13建立完整的卫生值日制度,保证工地卫生符合要求。
5.验收过程中的检测措施
5.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5.2因油漆的保养期一般为7d,所以强调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验收。
5.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
(1)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m2时,设1个检测点;
(2)房间使用面积50-100m2时,设2个检测点;
(3)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设3个检测点;
6.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I类民用建筑工程
II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气(Bq/m3)≤200≤400
游离甲醛(mg/m3)≤0.08≤0.12
苯(mg/m3)≤0.09≤0.09
氨(mg/m3)≤0.2≤0.5
TVOC(mg/m3)≤0.5≤0.6
5.室内环境质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在整改结束并重新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