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整体面层铺设适用于水泥混凝土(含细石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水泥钢(铁)屑面层、防油渗面层和不发火(防爆的)面层等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2)在掺有水泥的拌合料的基层上铺设水泥类整体面层时,其基层的表面应粗糙、洁净,并应湿润,但不得有积水现象;当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时,应在已压光的板面上划毛(或凿毛)或涂刷界面处理剂,以保证上下层之间连接好。 (3)铺设整体面层时,其下一层为水泥类基层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2MPa。与此同时,在铺设整体面层前还应涂刷一遍水泥浆,其水灰比宜为0.4~0.5,并应随刷随铺,以达到上下间连接好。 (4)整体面层铺设后,表面应覆盖湿润,在常温下养护时间不应小于7d。 (5)整体面层铺设后,其面层的抗压强度达到不小于5MPa时,方准上人行走;面层的抗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常使用。 (6)踢脚线施工时,除应按本节整体面层中同类面层的规定采用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掺有水泥的拌合料踢脚板施工时,严禁采用石灰砂浆打底; 2)踢脚线宜在面层基本完工及墙面最后一遍抹灰(或刷涂料)前完成。如墙面采用机械喷涂抹灰,应先做踢脚线。 (7)铺设整体面层,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设置分格缝和分格条。当需分格时,其面层一部分分格缝应与水泥混凝土垫层的缝相应对齐;水磨石面层与水泥混凝土垫层对齐的分格缝宜设置双分格条。 (8)室内水泥类整体面层与走廊邻接的门扇处应设置分格缝;大开间楼层的水泥类整体面层在梁、墙支承的位置亦应设置分格缝,如不设置分格缝时,应按本章“18-3-10找平层”中施工要点第(5)条的要求采用。 (9)整体面层的抹平工作应在水泥初凝前完成,压光工作应在水泥终凝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