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