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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区房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6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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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10-28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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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一、通则 (一)范围 本章内容包括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清理、土方开挖、回填相关的作业。 (二)一般规定 1、土方工程应合理选择施工方案,尽量采用新技术和机械化施工。 2、施工中承包人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立即报请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应加以保护。如因施工必须改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在有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线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得管线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损坏管理。 4、土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三)施工准备 1、承包人在土方工程施工前,应提供当地实测地形图、平面控制桩和水准点,作为施工测量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2、土方应在定位放线后,方可施工。 3、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应根据城市部门测放的建筑界线、街道控制桩和水准点测量。 4、在施工区域内,有碍施工的建筑物、道路沟渠、管线、坟墓、树木等,应在施工前妥善处理。 5、开工前应作好施工场地内的道路,并开辟适当的工作面,以利施工。 二、场地清理及拆除工程 (一)范围 本节包括该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树木等的拆除。 (二)一般规定 1、承包人应在施工前确定现场工作界线,凡监理工程师指定要保留的植物及构造物要妥善保护。 2、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对场地进行平整,清除地面上30cm的表土。 3、清理及拆除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在未取得认可前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三)施工要求 1、承包人应在土方工程施工前,清除施工现场内的树木灌木、垃圾等并运到指定地点,对影响施工的树木、灌木丛等均应进行砍伐或移栽,清除下来的树木应堆放在不防碍施工和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地方。 2、当被拆除的结构物全部或部分处在施工的界限范围内时,必需按需要的进行拆除。 3、所有可利用的材料都应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承包人应遵照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点存放。 三、土方工程 (一)范围 本节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的排水、地基填方、场地平整、基坑(槽)和管沟的开挖与回填及地基勘探等有关作业。 (二)一般规定 1、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按照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的施工顺序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2、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附近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和变形。必要时承包人应与监理工程师协商,采取防护措施。 3、场地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一般应向排水沟方向作成不小于2‰的坡度。 4、边坡修整和场地边角、小型沟槽的开挖或回填等,可用人工或小型机具配合进行。 (三)现场排水 施工前应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的总体规划,并注意与原排水系统相适应。临时性排水设施应尽量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结合。 临时排水不得破坏附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地基和挖、填方的边坡,并注意不得损害建筑物、农田、道路。 (四)填土方 1、准备工作 填方基底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填方施工前,应对原地面进行清理及压实; b、在建筑物和构筑物地面下的填方或厚度小于0.5m的填方,应清除基底上的草皮和垃圾。 (1)填土前,应对填方基底和已完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中间验收,并作出记录。 2、材料 填方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碎石类土、砂土(使用细、粉砂时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可用作表层以下的填料; b、含水量符合压实要求的粘性土,可用作各层填料。对于盐渍土、膨胀土及含水量超过规定的土,不得直接作为填料。填实中石块料径应小于层厚的2/3。填料最小强度和最大粒径应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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