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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抗震措施与作用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 3.0.3 条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本条提到的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规范中未明确指出所包含的内容,理解起来比较费劲。最近接触一个项目,乙类建筑(即重点设防类),框架结构,7度设防,结构高度小于24米。抗震等级到底是二级还是三级?或者说抗震等级是抗震措施还是地震作用?
首先,我们看看GB50011-2010是如何定义的:
2.1.4 地震作用 earthquake action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1.10 抗震措施 seismic 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2.1.11 抗震构造措施 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据此,我们可以这样划分:
与地震作用相关的内容: 
    抗震设防烈度、场地土类别、设计地震分组。
与抗震构造措施相关的内容:
    钢筋锚固长度、构造柱的设置、填充墙的拉结、减震隔震等细部构造措施,包括抗震概念设计的内容如结构体系的布置、几何平立面的规则性判定等。
与抗震措施相关的内容: 
    内力调整系数、位移比、周期比、刚度比、剪重比、软弱层、薄弱层等的判定。
可见,抗震等级应是属于抗震措施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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