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构设计中,很多设计者认为基础不需要抗震验算,这主有是出自《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4条第4 款
4在确定基础或桩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底反力,应按承载能力级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设计值S,应用下式表达:
S=γGSGk+γQ1SQ1k+γQ2ψC2SQ2k+......+γQnψcnSQnk
式中
γG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取值;
γQi ---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取值。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也可采用简化规则,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S按下式确定:S=1.35Sk≤R (3.0.5-4)
式中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Sk---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值。
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术语的规定:
2.1.1 永久荷载permanent load
在结构使用期间,其值不随时间变化,或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以忽略不计,或其变化是单调的并能趋于限值的荷载。
2.1.2 可变荷载variable load
在结构使用期间,其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不可以忽略不计的荷载。
从以上规定中似乎地基基础不需要抗震验算,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做出下列规定:
4.2.1 下列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1 砌体房屋。
2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粘性土层的下列建筑:
1)一般的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
2)不超过8层且高度在25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
3)基础荷载与2)项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
3 本规范规定可不进行上部结构抗震验算的建筑。
4.2.2 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标准组合就是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时,采用标准值或组合值为荷载代表值的组合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基本组合是算基础或桩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的,而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是进行抗规4.2.1以外建筑的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的。希望大家不要搞混了。
但是有一点我也不太清楚确定基础或桩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基本组合设计值S是否应含地震情况下的组合,也就是说常遇地震是否可变作用,我认为我们的结构设计在三水准两阶段设计情况下,常遇地震是可变作用一种情况,基础设计时是应该考虑的。大家有不同意见希望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