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 总 则
(1)本监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明挖边坡锚喷支护工程,包括边坡基础清理,缺陷处理、锚杆、挂网、排水孔、喷射混凝土的施工。
(2)本细则依据施工合同文件、质量监理合同文件、GB50086-2001《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SDJ57-85、设计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规程规范编制。
17.2 施工前准备工作监理
(1)锚杆及喷混凝土支护实施前56天,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及施工合同文件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现场生产性试验,以验证设计参数,确定、优化施工工艺。试验项目包括锚杆注浆密实度试验,喷混凝土室内及大板试验(每种拟用的外加剂至少做三次试块试验板)及锚杆砂浆配合比试验,试验前应将各类试验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批。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整理试验成果报告关监理机构审批。
(2)承建单位于锚喷支护开工前28天,根据试验成果、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技术条款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编制锚喷支护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机构审查,其内容应包括:
1) 工程概况。
2) 工程地质资料和数据。
3) 作业区划分。
4) 锚喷支护的施工程序、施工方法。
5) 设备配置及性能、数量,劳动力安排计划。
6) 采用的新设备、新技术。
7) 各项支护材料的试验成果。
8) 施工进度计划。
9) 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3)承建单位必须按合同及批准的施工措施的要求,组织施工设备进场,运至现场的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其他辅助设备必须经过检查、率定,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合格,方可使用。
(4)施工现场的风、水、电的布设与安装必须符合合同文件及批准的施工措施的要求,并确保施工安全。
(5)承建单位应做好锚杆及砂浆和喷混凝土材质试验工作,并于锚喷支护施工前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6)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4份,经工程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递交。监理机构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
(7)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机构申请形式许可证。监理机构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 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8)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机构的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批准。
17.3 施工过程监理
(1)喷锚支护前,承建单位应按照《基础验收监理实施细则》要求对支护边坡进行处理及检查验收。基础表面清理应清理干净、无松动块石,陡坡、反坡处理及表面不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对开挖施工中揭露出来的断层、裂隙、夹层、地下水露头或渗水点及开挖施工缺陷、地质缺陷等,需经施工地质鉴定,由设计提出处理方案,承建单位按处理方案实施,经各方联合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锚喷支护施工。
(3)锚杆孔钻孔前,应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放样,钻孔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对孔深、孔斜、孔向、孔径进行检测,以确保钻孔质量符合设计及技术条款和规范要求,并认真填写钻孔班报表。注浆施工前,锚杆孔应经压力风、水多次冲洗,直至孔内无岩粉与积水,经监理检查验收后才能注浆、安装锚杆。
(4)锚杆所用的钢筋材质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承建单位应进行抽检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前应对锚杆进行调直、除锈、去污处理。
(5)砂浆锚杆必须使用注浆机注浆,严禁人工注浆,锚杆施工可先注浆后插锚杆或先插锚杆后注浆,注浆要饱满。如插杆后孔口无浆或孔口人工抹浆,该锚杆将视为无效锚杆。随机锚杆与系统锚杆安装时,监理工程师将全过程监控,重要部位实施旁站监理。
(6)锚杆注浆完成后,承建单位应作好锚杆的短龄期防护,3天内除必要试验外,严禁敲击、碰撞、拉拔或承受其他荷载。
(7)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及规范要求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对水泥砂浆及喷护混凝土取样制作试块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8)承建单位应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或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锚杆拉拔力试验,按作业分区在每300根锚杆中抽检三根作为一组进行拉拔力试验,锚喷支护抽检的锚杆当拉拔力达到规定值时应立即停止加载,结束试验,对不满足设计要求的锚杆,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承建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对已注浆锚杆进行套钻检查,检查数量不超过锚杆根数的1%。
(9)排水孔孔位、孔深、孔径、孔斜应满足设计要求。钻孔完成后,孔内应冲洗干净,并通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排水滤管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工,安装时要牢固,喷混凝土前应对管口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喷护时堵塞管口。
(10) 钢丝网或镀锌铁丝网网材及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能锈蚀或破损。网面应与挂网锚杆或系统锚杆绑扎牢固,不松动。挂网垫块(砂浆混凝土块)充足,布设均匀,保证见面抬离岩面足够尺寸。
(11) 承建音准应在喷混凝土施工前对地质缺陷、光滑岩面、坡面、挂网、锚杆、排水孔等逐荐进行检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证并签发喷混凝土开仓证后,方可进行喷混凝土作业。喷混凝土之前,必须埋设必要的控制喷层厚度的标志,作业区应保证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施,对施工机械设备、风、水、电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试运行。
(12) 喷护施工中,承建单位应检测喷射混凝土出机口风压,保证风压在0.1Mpa左右,喷射混凝土要分段自下而上分层施工,层距控制在1.5~2.0m。喷射过程中必须及时清理回弹料,严格禁止回弹料的回收利用,禁止使用拌制已达4h的喷混凝土料。经检查发现喷混凝土中的鼓皮、剥落、强度偏低或有其他缺陷的部位承建单位应及时予以清理和修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后,方能予以验收。
(13) 喷射混凝土要均匀密实,对岩面渗水较严重的部位,要集中排水或采用加速凝剂的方法处理。喷混凝土施工中及施工后7天内,周围近距离内严禁放炮,以防喷层破坏。冬季施工中,气温低于5℃时,应停止施工,并做好保温工作。
(14) 喷射混凝土结束后,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喷射混凝土终凝2小时后,承建单位应洒水养护,14天内混凝土表层经常处于湿润状态,28天内须定时洒水养护。冬季气温低于5℃时,应停止喷水养护,要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17.4 施工质量控制
(1)锚杆孔的钻孔应按设计图纸确定的位置布置,其孔位偏差不应大于100mm。孔向应满足设计要求,图纸未做规定时,其系统锚杆的孔轴方向应垂直于开挖面;局部加固锚杆的孔轴方向应与可能滑动面的倾向相反,与滑动面的交角应大于45°。钻孔的孔斜偏差符合设计要求。钻孔深度必须达到设计图纸的规定,孔深偏差值不大于50mm。
(2)先注浆后安装锚杆的注浆锚杆孔钻孔孔径应大于锚杆直径15mm以上;先安装锚杆后注浆的注浆锚杆孔钻孔孔径应大于锚杆直径25mm以上。
(3)喷锚支护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应经检测合格方能使用。锚杆注浆的水泥浆配合比应在以下范围内通过试验确定:
水泥:砂1:1~1:2(重量比);水:水泥0.38:1~0.45:1(重量比)。
(4)锚杆安装采用“先注浆后插锚杆”的程序时,应将注浆管插至距孔底50~100mm,随砂浆的注入缓慢匀速拔出,浆液注满后立即插杆;锚杆安装采用“先插锚杆后注浆”的程序时,先插入锚杆和注浆管,锚杆应插入孔底并对中,注浆管应插至距孔底50~100mm,注浆时孔口溢出浓浆后缓慢将注浆管拔出。
(5)锚杆拉拔力试验,控制质量标准:同组锚杆的拉拔力平均值符合设计要求;任意一根锚杆的拉拔力不得低于设计值的90%。当锚杆拉拔力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检验或采取其他措施。
(6)锚喷支护使用的锚杆、砂浆原材料均应经检验合格,水泥砂浆及喷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喷混凝土与岩石间粘结力按监理工程师指示钻取直径100mm的芯样作抗拉强度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7)挂网网面搭接长度不小于10cm,必须绑扎牢固。当采用镀锌铁丝网时,铁丝网应与壁面距离3~5cm,当采用钢丝网,与壁面距离宜为3cm。
(8)喷混凝土原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水泥。采用变通硅酸盐水泥,当有特殊要求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可采用特种水泥,水泥标号不低于32.5级(大厂水泥)。
2) 骨料。细骨料应采用中粗砂,细度模数大于2.5,含水率控制在5%~7%;粗骨料粒径不应大于15mm,喷混凝土骨料级配应满足表17-1要求。
表17-1 喷混凝土骨料级配
项目
|
通过各种筛径的累计重量百分数(%)
|
|||||
0.6mm
|
1.2mm
|
2.5mm
|
5mm
|
10mm
|
15mm
|
|
优
|
17~22
|
23~31
|
35~43
|
50~60
|
73~82
|
100
|
良
|
13~31
|
18~41
|
26~54
|
40~70
|
62~90
|
100
|
3) 水。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规定。
4) 外加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初凝时间不大于5min,终凝时间不应大于10min。
(9)喷混凝土称量允许偏差。水泥和速凝剂:±2%,砂、石:±3%,当采用容量小于400L的强制式搅拌机时,搅拌时间不小于1min,当采用自落式搅拌机时,搅拌时间不小于2min,掺有外
加剂时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
加剂时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
(10) 喷混凝土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采用挂网喷混凝土时,保护层厚度不小于20min。
17.5 质量检验与评定
(1)承建音准应按照三检制的要求对锚喷支护各工序施工质量应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质量检查记录表,监理工程师对各工序进行验收签证,在工序检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及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锚喷支护完工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支护工程竣工图。
2) 锚杆、砂浆、喷射混凝土等支护材料的合格证及原材料试验报告,各类现场检测、试验报告。
3) 各类检查、验收、资料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7.3 其 他
(1)本细则未列的其他施工技术要求,按合同文件技术条款、设计文件执行。
(2)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单位所进行的任何批准、审核、检查与认证,并不表示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工程质量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3)监理工程师只对验收合格单元、分部工程进行结算工程量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