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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结构开挖监控规定

 1 基坑开挖前应作出系统的开挖监控方案,监控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测项目、监控报警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2 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
  3 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可按规定选择。
    4 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少于两点,且应设在影响范围以外。
  5 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
  6 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有关规范及支护结构设计要求确定。
  7 各项监测的时间间隔可根据施工进程确定。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当有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
  8 基坑开挖监测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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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结构开挖监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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