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1.1. 建筑结构的破坏可能会造成很严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和重大的社会影响的建筑,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 1.2. 房屋建筑抗震设计中的甲类和乙类建筑,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 1.3.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其重要性系数 γ0=1.1,对偶然设计工况及地震设计 工况,其重要性系数γ0=1.0。 1.4. 重要性系数 γ0 仅用于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不用考虑。 1.5.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基础设计等级与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 1.6. 基础结构的安全等级原则上应与上部结构的安全等级一致。 1.7. 地基设计的安全等级应根据上部结构的重要性并考虑包括施工及环境条件在内的多方面的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可取为二级。地基承载力验算时,可采用原位试验及试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