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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工作行动方案

南京市节能减排工作行动方案
发布日期:2008-04-09 访问次数: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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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节能减排工作行动方案
宁政发(2007)24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1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36吨标准煤下降到1.09吨标准煤,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15.11万吨减少到13.73万吨,化学需氧量(COD)由14.49万吨减少到12万吨,分别下降9.2%、17.2%。
  (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南京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蒋宏坤市长任组长,陈家宝常务副市长、陆冰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二、加快调整结构,淘汰落后产能
  (三)大力调整三次产业结构。努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升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到2010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47%以上。突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到2010年,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50%左右。
  (四)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努力建设长三角先进制造业中心。到2010年,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新材料、新型光电、软件等新兴产业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由2005年的30%提高到64%;石化、钢铁、建材等高耗能行业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由2005年的41%下降到29%。
  (五)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依据《南京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制定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总量控制目标。钢铁行业,除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和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外,不再新上其他任何钢铁项目;水泥行业,在现有生产能力不再增加的前提下,鼓励“上大压小”,实行等量淘汰,到“十一五”末,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能力要提高到全部水泥生产能力的80%以上;化工行业,继续加大对小化工企业的整治力度,江南地区不再新上化工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化工项目一律不再审批;电力行业,不再建设30万千瓦以下纯燃气或燃煤机组。
  (六)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炼钢能力380万吨,落后炼铁能力236万吨,淘汰小水泥生产能力约400万吨,改造或淘汰小火电机组约70万千瓦,关闭小化工企业136家。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不得新建和扩建同类项目。
  三、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技术改造
  (七)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利用、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余热利用、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重点围绕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等重点耗能行业,推进实施一批节能改造项目。“十一五”期间,通过技术改造,实现节能380万吨的目标。
  (八)加快城市管网建设和改造。利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加快城市公共管网建设和对老旧管网的改造,到2010年,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下降到12%以下,供气管网漏失率下降到8%以下,电网线损率下降到6%以下,主城污水的处置率要达到85%以上,并实现雨污分流。
  (九)加快节能减排新技术开发和应用。要依托在宁高校和科研院所力量,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围绕城市污水和垃圾减排和处理、含硫气体和可吸入颗粒物减排和处理、能量梯级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就一些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并尽快转化为实际应用,真正使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成为节能减排强大支撑力量。
  四、抓住重点环节,强化综合治理
  (十)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按照《南京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将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逐步建设成生态工业园区。近期,要重点在南京化学工业园和大厂地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以重点企业为龙头,建设好电子信息、汽车制造、精品钢铁、城轨交通、风电设备等十大产业链;在石化、建材、钢铁、电子、汽车等重点行业,通过推广使用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三废”资源综合利用和副产品产业链延伸等各项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建设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
  (十一)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在石化、建材、钢铁、电力、纺织、造纸、电镀等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2007年,全市要完成138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十一五”期间要完成300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排污的企业和虽然实现达标排放但排污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十二)深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巩固综合利用粉煤灰、工业余压余热等方面取得的成绩,提高矿山尾矿、城市垃圾、作物秸秆等大宗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十一五”末,全市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要达到90%以上。积极发展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在巩固现有“禁实限粘”成果的同时,在全省率先实现“禁粘”目标。
  (十三)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60万吨,新增COD削减能力3万吨,其中,2007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20万吨,新增COD削减能力1万吨。新建、扩改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重点加强主要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形成工业COD削减能力5万吨。
  (十四)加大二氧化硫排放治理力度。到“十一五”末,全市完成2000兆瓦以上现役火电机组脱硫任务,对冶金行业烧结烟气进行脱硫处理,石化企业在炼油工序中实施脱硫,建成区范围全面建成禁燃区,中小锅炉燃料全部改为清洁能源。到“十一五”末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形成二氧化硫减排能力6.2万吨,新上发电机组全部同步安装脱硫设施和低氮燃烧。“十一五”期间,对全部电厂进行脱氮、脱硝改造。
  五、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政策措施
  (十五) 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完善干部考核奖惩办法,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区县、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十六)建立节能减排定额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对重点耗能和排污单位制定科学合理的定额指标,作为节能减排的主要考核依据。重点耗能和排污单位要定期向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节能减排相关数据,接受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督查。
  (十七)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所有企业进行认真的梳理和甄别,凡在国家目前试行差别电价的8大行业内的企业,都必须实行差别电价,从而抑制高耗能行业的盲目发展,促进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
  (十八)加大财政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将南京市节能奖励资金增加到3000万元,将使用对象扩大到全市所有单位,重点支持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用能单位。逐步提高环保支出占全市财政支出的比例。
  六、健全法制规章,增强节约意识
  (十九)完善相关规章。 加快制定和完善节能减排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强化管理手段,加大处罚力度,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积极推动有关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和修订工作。
  (二十)加强一体化能源执法工作。整合现有的能源执法机构,成立南京市能源监察支队,纳入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序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内容全部纳入其执法范围。
  (二十一)增强全民节能减排意识。通过广泛、深入、持久的节能减排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广大市民参与支持节能减排的热情,提高全社会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公众意识,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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