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1、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台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7]214号)以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建筑节能工程相关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采取检查各责任主体的节能工作行为、抽查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方法,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10日内编制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二、对各方主体监督内容
1、对建设单位监督重点
①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按规定送审。
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无擅自修改或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送审。
③《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意见。
2、对设计单位监督重点
①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设计变更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②有无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交底,是否参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并签署意见。
③《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有无建筑节能内容。
3、对施工单位监督重点
①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及审查批准,建筑节能施工人员技术交底。
②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③施工现场材料和设备见证抽样复验。
④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⑤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4、对监理单位监督重点
①建筑节能监理规划、细则编制、审批。
②墙体、屋面等涉及建筑节能功能重要部位的施工旁站方案及检查验收记录。
③《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有无建筑节能工程的评估内容。
5、对图审机构监督重点
①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
②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的审查结论。
6、对检测单位监督重点
①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资质及核准范围。
②有无篡改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建筑节能材料监督要点
1、凡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墙体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的建筑节能材料,应由供应商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建筑节能材料使用单位应当按设计文件要求,采购选用经本市备案登记的建筑节能材料。
2、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复验及现场实体检验应按照《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材料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台质监[2007]28号)要求执行。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节能材料质量产生质疑时,应会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一定比例现场抽样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四、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要点
根据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和规范要求,主要监督抽查现场施工质量以及相关质量控制资料。
1、墙体节能工程监督抽查重点内容:
①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质量,核查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②保温浆料分层施工的粘结质量。
③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拉拔力试验报告及后置锚固件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④外墙热桥部位保温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幕墙和门窗节能工程监督抽查重点内容:玻璃品种、规格和金属型材隔断热桥措施、遮阳措施和安装质量以及非透明幕墙保温层种类、厚度、隔汽排水构造等保温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屋面节能工程监督抽查重点内容:屋面保温层厚度和铺设质量。
4、地面节能工程监督抽查重点内容:架空或外挑楼板保温、需保温的建筑地面保温层构造形式、厚度和外观质量。
5、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工程应抽查以下内容:
①各系统的制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②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是否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
③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④空调系统是否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节功能及相应的计量功能。
⑤空调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6、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对照见证取样送检记录,核查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电阻值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7、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五、质量监督控制点的设置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中,须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当施工到质量监督控制点时,监督人员必须到现场检查。质量监督控制点应包括下列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
1、墙体、屋面节能工程中的重要隐蔽工程验收。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六、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
1、分部工程验收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分项工程验收全部合格。
②质量控制资料已收集完整,并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③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报告、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④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2、分部工程验收组织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含总、分包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节能设计负责人进行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形成验收通知书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内容
①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执行标准是否准确。
②对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监督抽查。
③如发现验收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令改正,并重新组织验收。
④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的情况应形成监督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监督报告中反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督情况及意见。
七、质量问题处理
1、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范规程的一般问题,应当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2、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规范规程中“强制性条文”的、没有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没有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备案的、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未进行复审和备案的、没有经审批的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的,应当下达《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经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3、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质量违规行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报告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由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