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重大意义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出台,对于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消除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熟视无睹,麻木不仁。有的要钱不要命,要权不要责,热衷于审批收费。出了事故,就官官相护,推卸责任,无人承担行政责任。一个地方和一个行业的安全状况好坏,关键在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真正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从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上说,没有明确的、具体的、严格的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就不能引起政府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就不能建立安全管理行政责任的规范机制,就不能实现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切中了安全管理工作的要害。《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行政责任法律化,目的在于促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遏制特大事故发生。凡是因渎职失职、玩忽职守引发特大事故的,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首长必将依法受到追究。
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明确安全管理行政责任,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领导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因失职、渎职造成特大安全事故所应当承担的具体行政责任,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从立法上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首长是安全第一责任者,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为己任,时刻不忘安全生产工作,身体力行,尽职尽责,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
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一些负责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核准、批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负责人,违法进行行政审批,牟取私利,致使许多企业不符合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法违章生产经营,造成特大安全事故。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将行政审批职权和行政责任联系起来,其目的是为了明确、督促行政审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对于那些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者,必将绳之以法。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审批机构及其审批人员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企业安全工作的事前监督,严格企业的安全条件,同时杜绝和惩治行政审批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有利于加强行政审批机关和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
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现行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难度最大的就是难以界定和追究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首长的行政责任。而行政责任的责任人及其应负的行政责任不能确定,就造成事故调查处理一拖再拖,久拖不决,决而不行。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为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扫清了障碍,有利于落实和追究行政责任,总结吸取经验教训,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
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害全生产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虽有追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责任的规定,但原则性较强并且难以操作,尤其是没有追究政府领导人和蒜门负责人行政责任的明确规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填补了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一项空白,实现了从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一般规定到政府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人责任追究的特别规定的重要突破,加快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进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通过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将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首长的安全管理领导;任法律化、制度化,有利于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重他们的安全责任感.以加强领导,扭转安全工作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