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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行业规范与发展

    一、消防安全检测行业的现状 
    九五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拟订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国办发[1995]11号),《纲要》提出“积极促进消防服务工作社会化”。“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允许建立一些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向业主提供消防产品认证、消防设施维修、消防法律和信息咨询、企业内部消防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接受消防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在《纲要》精神的指引下,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各地的消防监督机构通过行政审批《消防安全检测许可证》的方式,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核,批准成立了一些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中介服务机构。随着这些检测机构业务的开展,对接受检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防范电气火灾,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各地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机构一般每年都检测出重大的火灾隐患千余项,一般电气隐患几万项,并提出具有专业性、技术性、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整改方案,为受检单位消除电气火灾隐患,避免发生电气火灾事故,保障受检单位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重要的作用。 
    在各地消防监督机构的精心指导下,一个新的行业----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行业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专业检测人员从无到有,技术手段从无到有,电气防火标准从无到有。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社会影响逐渐的扩大:广大企、事业单位从不了解这个行业到逐渐的接受了这个行业;从被动接受检测到主动联系要求检测。

   但在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行业获得良好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检测机构的风险意识不强,一些检测机构内部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检测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检测仪器设备不能满足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实际需要等方面。
    1、消防安全检测机构的风险主要表现在:(1)对隐患判断失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所提供的整改措施对受检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有可能被受检单位起诉;(2)在检测的过程中,由于检测人员的失职引发事故,对受检单位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一些检测机构的不规范的操作,导致上述风险一旦发生,就有可能使经过各地消防监督机构和电检从业人员长时间培育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工作停滞甚至直接导致这个行业的崩溃。一些检测机构对上述类似风险的认识不足,也暂时没有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2、检测机构内部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对于从事检测的机构而言,必须设立的基本的部门包括,技术检测部门、质量保证部门。有些检测机构连最基本的内部机构都没有设立;同时,各方面的制度也不完善,甚至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的影响很大。 
    3、检测人员不合格 
    一个检测机构的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作为从事消防安全检测的人员,应该具有比较丰富的基础理论知识和防火的专业知识;同时,作为直接从事检测的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有些检测机构为了降低成本,基本不聘用有丰富专业技术经验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而检测人员招聘的都是一些只具有基础电气知识的人员,根本没有进行系统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技术培训。
    4、检测仪器不能满足消防安全检测的要求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的主要技术特点是对隐患进行“点对点”的检测,如果没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可以说,检测毫无意义。有些检测机构就是在不完全配备或没有配备仪器的情况下开展检测工作的。象这样的检测质量是可想而知的。并且,由于这些检测机构的仪器不配套,投资成本低,检测的服务价格低,使检测市场进入了一种无绪竞争状态,也严重影响着新的检测技术引进和开发工作。 
    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机构要进行规范化建设 
    针对上述问题,在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行业,迫切需要从体系、制度、人员、仪器等方面,按照“体系完善,制度健全,人员合格,仪器配套”的总体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 
    1、体系完善 
    检测机构体系是指检测机构要用文件化的形式列出有效的一体化的技术和管理程序,从而能以最好的、最实际的方式来指导检测机构的人员、设备及信息的协调活动。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机构应建立为执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内部机构及相应的岗位设置,制定相应的检测程序。

    2、制度健全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机构必须制定基本的管理制度如仪器收发制度,检定印、证管理制度,数据核验制度,报告签发制度,仪器设备的检定制度,检测规程等。 
    3、人员合格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机构的人员的任职资格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如受教育的程度、理论基础、实际的工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技术能力)等。检测机构应明文规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任职的资格条件,应明确规定高层、中层管理人员必备的资格条件以及从事技术检测的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并按照相应的条件聘用各个岗位的人员。 
    4、仪器配套 
    检测机构的仪器配备,必须能满足现阶段各检测项目的要求,同时提供相应的检测能力的分析报告和实物证据。并且要跟踪和引进新的技术手段。如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主要围绕“过热型”和“放电型”火险隐患开展检测工作,从事消防安全检测的机构配备的仪器应能满足对上述两种类型的火险隐患的检测,配备的基本的检测仪器应包括红外热成像仪和超声波漏电探测仪。 
    三、关于加强对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机构行业管理的建议 
    为了加强对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机构的行业管理,提出以下的建议: 
    (一)用行政许可的方式,对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行业实施《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称《行政许可法》)即将于今年的7月1日实施。该法的实施,为实施《消防安全检测许可证》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列举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第二十八条提出对关系到公共安全,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的行为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并由由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消防安全检测是一项公共服务行为,同时需要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是适宜行政许可的。坚持《许可证》获取的标准是透明的、服务的市场是开放的(在一定范围内不为检测机构划定检测区域)、竞争是公平的(不对被检测的项目指定检测机构),许可证制度对加强对消防安全检测的行业管理是有着积极的作用的。至于企业要获得《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许可证》应达到什么样的标准,鉴于国家为了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序性,对涉及安全、健康、环境贸易等领域有法律赋予政府监督的权利,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作为一项涉及到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该对这类机构进行强制认可。对于检测机构的基本要求,有相应的国家标准GB/T15481―2000(idtISO/IECl7025: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或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这两个政府机构或组织有相应的认证、认可体系,建议把获得这两个机构或组织的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作为获得《消防安全检测许可证》的基本的前提条件。

  (二)对从事消防安全检测的从业人员实行注册制度。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是关系到公共安全的行业,其从业人员必须进行资格考试,并实施检测人员注册制度,只有持有注册证的人员才能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行业管理组织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全面贯彻检测人员注册制度,如检测人员现场亮证制度、受检单位举报制度、风险管理保证金制度,以加强对消防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规定检测报告的基本要素 
    检测报告的基本要素主要是要能体现检测手段中的科技含量。因此,有必要规定检测报告的基本要素,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每份检测报告中必须有受检单位主要用电设备的红外热成像图(不论该设备是否存在异常温度)和实物图片。这个规定有利于防止有些检测机构投机取巧,在每个检测队不能完全配备仪器的情况下去开展检测工作。 
    在消防监督机构的精心指导下,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机构以“体系完善,制度健全,人员合格,仪器配套”为总体要求,不断提高检测质量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为广大企、事业单位防范电气火灾,是可以做出更大的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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