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危害因素
在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称为职业性危害因素。由职业性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称为职业病,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法定职业病。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概括为三类:
二、职业病
(一)生产性粉尘与尘肺
1.生产性粉尘
在生产中,与生产过程有关而产生的粉尘叫做生产性粉尘。生产性粉尘对人体有多方面的不良影响,尤其是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能引起严重的职业病——矽肺。
生产性粉尘采源于固体物质的机械加工、粉碎,金属的研磨、切削,矿石或岩石的钻孔、爆破、破碎等;物质加热时产生的蒸气、有机物质的不完全燃烧所产生的烟。此外,粉末状物质在混合、过筛、包装、搬运等操作时,以及沉积的粉尘二次扬尘等。
根据生产性粉尘性质可分为三类:无机性粉尘,如硅石、石棉、铁、锡、铝、水泥、金刚砂等;有机性粉尘,棉、麻、面粉、木材、骨质、炸药、人造纤维等;混合性粉尘。混合性粉尘,较常见。
2.粉尘引起的职业危害
粉尘引起的职业危害有全身中毒性、局部刺激性、变态反应性、致癌性、尘肺。其中以尘肺的危害最为严重。尘肺是目前我国工业生产中最严重的职业危害之一。
2002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列出的法定尘肺有十三种,即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其他尘肺。
(二)工业毒物与职业中毒
1.生产性毒物
生产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有毒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生产性毒物可存在于原料、辅助材料、气体、蒸气、雾、烟和气溶胶中,可引起职业中毒。可分为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和亚急性中毒三种。生产性毒物还引起其他危害,如致突变、致癌、致畸、对生殖功能的影响等。
2.常见的职业中毒
常见的职业中毒有铅中毒、汞中毒、苯中毒等。还有刺激性气体中毒,如氯气、光气、氨气等。窒息性气体中毒,如一氧化碳中毒,接触一氧化碳的机会有:煤气制造,用煤、焦炭等制取煤气的过程中,其一氧化碳含量至少在30%以上。制造合成氨、甲醇、光气、羰基金属、采矿时爆破烟雾、炼铁、炼钢、炼焦等作业场所均可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中毒和硫化氢中毒,接触硫化氢机会有:含硫化合物的生产、人造纤维、玻璃纸制造、石油开采、炼制、含硫矿石冶炼、含硫的有机物发酵腐败即可产生硫化氢,如制糖、造纸业的原料浸渍;清理粪池、垃圾、阴沟时,可发生严重硫化氢中毒。接触高浓度的硫化氢可立即昏迷、死亡,称为“闪电型”死亡。
3.职业中毒目录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职业中毒有56种,具体名单如下: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病;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农药中毒;
(55)根据《职业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诊断的职业中毒性肝病;
(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三)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及所致职业病
作业场所存在的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有噪声、振动、辐射、异常气象条件(气温、气流、气压)等。
1.噪声及噪声聋
由于机器转动、气体排放、工件撞击与摩擦等所产生的噪声,称为生产性噪音或工业噪声。分为三类:空气动力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能产生噪声韵主要工种有使用各种风动工具的工人、纺织工、发动机试验人员、拖拉机手、飞机驾驶员和炮兵等。
生产性噪声对人体的危害首先是对听觉器官的损害,我国已将噪声聋列为职业病。噪声还可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及全身其他器官功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
2.振动及振动病
生产设备、工具产生的振动称为生产性振动。产生振动的机械有锻造机、冲压机、压缩机、振动筛、送风机、振动传送带、打夯机等。手臂振动所造成的危害较为严重,主要有锤打工具,如凿岩机、空气锤等;手持转动工具,如电钻、风钻等;固定轮转工具如砂轮机等。
振动病分为全身振动和局部振动两种。在生产中手臂振动所造成的危害较为明显和严重,国家已将手臂振动的局体振动典型表现为发作性手指发白(白指病)。局部振动病为法定职业病。
3.电磁辐射及所致的职业病
1)非电离辐射
(1)射频辐射。如高频感应加热、金属的热处理、金属熔炼、热轧等,高频设备的辐射源;微波作业,由于电气密闭结构不严微波能量外泄和辐射向空间辐射的微波能量。对健康的影响可出现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植物神经系统功能紊乱,心血管系统的变化。
(2)红外线。炼钢工、铸造工、轧钢工、锻钢工、焊接工等可受到红外线辐射。红外线引起的职业性白内障已列入职业病名单。
(3)紫外线。常见的辐射源有冶炼炉、电焊等。作业场所比较多见的是紫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即所引起的职业病——电光性眼炎。
(4)激光。用于焊接、打孔、切割、热处理等。激光对健康的影响主要是对眼部影响和对皮肤造成损伤。
2)电离辐射
α、β等带电粒子,γ光子、中子等非带电粒子的辐射。放射性核素和射线装置广泛应用,接触电离辐射的人员也日益增多。如辐射育种,射线照射杀菌、保鲜,管道焊缝、铸件砂眼的探伤等。
电离辐射引起的职业病包括:全身性放射性疾病,如急慢性放射病;局部放射性疾病,如急、慢性放射性皮炎、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所致远期损伤,如放射所致白血病。列为国家法定职业病的,有急性、亚急性、慢性外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和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和其他放射性损伤共11种。
4.异常气象条件及有关的职业病
1)高温作业
生产场所的热源来自如各种熔炉、锅炉、化学反应釜,以及机械摩擦和转动的产热以及人体散热。空气湿度的影响主要来自各种敞开液面的水分蒸发或蒸汽放散,如造纸、印染、缫丝、电镀、潮湿的矿井、隧道以及潜涵等相对湿度大于80%的高气湿的作业环境。风速、气压和辐射热都会对生产作业场所的环境产生影响。
(1)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工作地点气温30℃以上或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夏季室外气温2℃以上,并有较强的辐射热作业。如冶金工业的炼钢、炼铁车间,机械制造工业的铸造、锻造,建材工业的陶瓷、玻璃、搪瓷、砖瓦等窑炉车间,火力电厂的锅炉间等。
(2)高温高湿作业:如印染、缫丝、造纸等工业中,液体加热或蒸煮,车间气温可达35℃以上,相对湿度达90%以上。煤矿深井井下气温可达30℃,相对湿度95%以上。
2)其他异常气象条件作业,如冬天在寒冷地区或极地从事野外作业、冷库或地窖工作的低温作业;潜水作业和潜涵作业,属高气压作业;高空、高原低气压环境中进行运输、勘探、筑路、采矿等作业,属低气压作业。
异常气象条件引起的职业病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有以下三种:中暑;减压病:急性减压病主要发生在潜水作业后;高原病:是发生与高原低氧环境下的一种特发性疾病。
(四)职业性致癌因素和职业癌
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其他职业性皮肤病)、化学性眼部灼伤、铬鼻病、牙酸蚀症、金属烟尘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等均列入职业病目录。
列入职业病目录的共有10大类,115种职业病。
三、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1)与职业有关的疾病主要是指在职业人群中,由多种因素引起的疾病。它的发生与职业因素有关,但又不是惟一的发病因素,非职业因素也可引起发病,是在职业病目录之外的一些与职业因素有关的疾病。例如搬运工、铸造工、长途汽车司机、炉前工、电焊工等因不良工作姿势所致的腰背痛。长期固定姿势、长期低头、长期伏案工作所致的颈肩痛。长期吸人刺激性气体、粉尘而引起的慢性支气管炎。
(2)视屏显示终端(VDT)的职业危害问题:由于微机的大量使用,视屏显示终端(VDT)操作人员的职业危害问题是关注的重点。长时间操作VDT,可出现“VDT综合症”。主要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症、肩颈腕综合症和眼睛视力方面的改变。
四、女工的职业卫生问题
妇女由于生理特点,在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影响下,生殖器官和生殖功能易受到影响,且可以通过妊娠、哺乳而影响胎儿、婴儿的健康和发育成长,关系到未来人口素质,女工的职业卫生问题,有其特殊意义。在一般体力劳动过程中,突出的有强制体位(长立、长坐)和重体力劳动的负重作业两方面问题。我国目前规定,成年妇女禁忌参加连续负重,每次负重重量超过20kg及间断负重每次重量超过25ks的作业。许多毒物、物理性因素以及劳动生理因素可对女工健康造成危害,常见的有铅、汞、锰、镉、苯、甲苯、二甲苯、二硫化碳、氯丁二烯、苯乙烯、己内酰胺、汽油、氯仿、二甲基甲酰胺、三硝基甲苯、强烈噪声、全身振动、电离辐射、低温、重体力劳动等,可引起月经变化或具有生殖毒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