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将城市绿地分为:
①公共绿地(G1);
②生产防护绿地(G2);
③居住用地中的绿地(R14、R24、R34、R44)。
(2)按《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将城市绿地分为:
①公园(G1):综合公园G11、社区公园G12、专类公园G13、带状公园G14、街旁绿地G15;
②生产绿地(G2);
③防护绿地(G3);
④附属绿地(G4):居住绿地G41、公共设施绿地G42、工业绿地G43、仓储绿地G44、对外交通绿地G45、道路绿地G46、市政设施绿地G47、特殊绿地G48;
⑤其他绿地(G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