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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复习资料: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前提,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活动;禁止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活动;禁止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和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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