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对城乡规划管理中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审批规划,违反规划批准建设。违反近期建设规划批准建设。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批准重大项目选址。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和违反文物保护规划批准建设等行为,上级城乡规划部门要及时责成责任部门纠正。对于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城乡规划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案件要及时查处,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的,要追究责任;上级部门要对下级部门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限期处理,并报告结果;对不履行规定审批程序的。默许违法建设行为的,以及对下级部门监管不力的,也要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