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考古遗址的保护、展示与利用,规范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国家文物局制订并发布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对考古遗址公园的概念和责任主体、评定程序和实施细则、管理运营和退出机制等作出了明文规定,鼓励、支持各地依法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大遗址保护是近五年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十一五期间,我国有100个大遗址项目进入文化发展规划。在即将到来的十二五规划中,预计可建成30处考古遗址公园和50处遗址博物馆。
据介绍,符合以下条件的遗址,可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考古工作计划已获批准并启动实施、具备符合保护规划的遗址公园规划。
对于那些已初具规模的考古遗址公园,只要对遗址的破坏行为已得到控制或纠正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符合遗址公园规划、已向公众开放,或已具备开放条件、无重大安全隐患的,可由遗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提出评定申请,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评定合格者,授予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称号。
国家将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实行巡视制度。一旦评定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和功能,不得侵占其合法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开展任何不利于遗址保护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