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建立了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标准、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组成的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一)法律
1.宪法
该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2004年修正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是环境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2.环境保护法律
包括环境保护综合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保护相关法。
环境保护综合法是指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共有六章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环境保护的任务、对象、适用领域、基本原则以及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规定了环境标准制订的权限、程序和实施要求、环境监测的管理和状况公报的发布、环境保护规划的拟订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及跨地区环境问题的解决原则;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对环境保护责任制、资源保护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农业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作了规定;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规定了排污单位防治污染的基本要求、“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以及禁止污染转嫁和环境应急的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单行法包括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相关法是指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都涉及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也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
(二)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一是根据法律受权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二是针对环境保护的某个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三)政府部门规章
政府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规章是以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制定的,或者是针对某些尚未有相应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的领域作出相应规定。
(四)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特定环境问题制定的,并在木地区实施,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不能和法律、国务院行政规章相抵触。
(五)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技术依据。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
(六)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是指我国缔结和参加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议定书。国际公约与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间的关系
《宪法》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的依据和基础,法律层次不管是环境保护的综合法、单行法还是相关法,其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如果法律规定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应遵循后法大于先法。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仪次于法律。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均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只在制定法规、规章的辖区内有效。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参加和签署的国际公约有不同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