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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1)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同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町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2)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保护单行法
  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部门规章:《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2005);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4);《关于执行建设项口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总局13号令)》(200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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