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的分析与讨论
1.对定义的理解“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从规范中对“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的定义来看,“抗震措施”定义中的“包括抗震构造措施”,表面上似乎可以直接理解为,它们均应对应相同的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抗震措施”中的“抗震构造措施”所对应的设防烈度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部分所对应的设防烈度可以不同。
我理解,丙类建筑ⅱ类场地,是规范规定的基本状态。此时,“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均对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规范的条文中,对于丙类建筑ⅱ类场地,并没有明确指出“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但从条文的前后关联及条文说明的一些解释来看,作出上面的理解是合理的,否则会导致更多的谬误。
2.丙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在上述理解的基础上,丙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就比较容易得到本文2.1中的结果。其概念是,抗震构造措施,可以用丙类建筑抗震措施所对应的抗震设防烈度为基准:ⅱ类场地不变;ⅰ类场地降一度(6度不降);ⅲ、ⅳ类场地中的7.5度和8.5度升至8度和9度,其余不变。
3.甲、乙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
1)抗震措施的设防烈度基准,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建筑(较小的乙类建筑除外),其抗震措施按提高一度采取措施,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不同场地类别的抗震构造措施所对应的设防烈度ⅱ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与抗震措施所对应的抗震设防烈度相同。
ⅰ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以ⅱ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为基准降低一度。
ⅲ、ⅳ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以ⅱ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为基准,在7.5度和8.5度时,理应加强。但规范的规定是,“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因为ⅱ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已经满足了此要求,似乎可以不再加强。但从概念设计上看,ⅲ、ⅳ类场地与ⅱ类场地取用的标准比较,在7.5度和8.5度处似乎也应略高一点。为此,在2.2中用8+和9+来表示,以示有点区别。
3)8+和9+等的处理8+及9+表示其“抗震措施”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比8度及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但规范并没有给出更高要求的规定,处理起来会有很多争议。从实际情况出发,遇到乙类建筑的机会较少,当为7.5度ⅲ类场地时,如采用8+不好处理时,可用9度来代替。至于9+,代表的是8.5度以上ⅲ、ⅳ类场地上的甲、乙类建筑,更难遇到,这里可以不必认真考虑,遇到之后再做专门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