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熟悉部分
一、材料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
1)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采购方认为已不再需要,有权在接到发货协商通知后的15天内,通知供货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但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供货方继续发货。
2)提前交付货物。
(3)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
1) 交货数量多于合同规定:
2) 交付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
采购方凭有关的合法证明在承付期内可以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也应在到货后的10天内将详情和处理意见通知对方;
供货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0天内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对方的处理意见。
2.采购方的逾期付款
按照合同内约定的计算办法,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延期付款利率一般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
掌握部分
二、材料采购合同的交货检验
(一)验收依据
按照合同的约定,供货方交付产品时,可以作为双方验收依据的资料包括:
(1)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
(2)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凭证;
(3)合同内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名称;
(4)产品合格证、检验单;
(5)图纸、样品或其他技术证明文件;
(6)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的样品。
(二)交货数量检验
1.供货方代运货物的到货检验
①由供货方代运的货物,采购方在站场提货地点应与运输部门共同验货。
③属于交运前出现的问题,由供货方负责;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运输部门负责。
2.现场交货的到货检验
(1)数量验收的方法。主要包括:
1)衡量法。
2)理论换算法。
3)查点法。
(2)交货数量的允许增减范围。
1)供货方的责任
2)运输部门的责任——前两种情况要追究有关方的责任。
3)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则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②交付货物的数量在合理的尾差和磅差内,不按多交或少交对待,双方互不退补。
③超过界限范围时,则按实际交货数量计算。
④但在计算多交或少交数量时,应按订购数量与实际交货数量比较,均不再考虑合理磅差和尾差因素。
3.验收方法
质量验收的方法可以采用:
(1)经验鉴别法。即通过目测、手触或以常用的检测工具量测后,判定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物理试验。根据对产品的性能检验目的,可以进行拉伸试验、压缩试验、冲击试验、金相试验及硬度试验等。
(3)化学实验。即抽出一部分样品进行定性分析或定量分析的化学试验,以确定其内在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