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消除了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工程质量问题,是否仍留有隐患。监理工程师应通过组织检查和必要的鉴定,进行验收并予以最终确认。
(一)检查验收
(二)必要的鉴定
(三)验收结论
对所有质量事故无论经过技术处理,通过检查鉴定验收还是不需专门处理的,均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若对后续工程施工有特定要求,或对建筑物使用有一定限制条件,应在结论中提出。
验收结论通常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对于处理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应予以验收、确认,并应注明责任方主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对经加固补强或返工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拒绝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