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监理范围
(1)工程范围
(2)阶段范围
例如:监理公司进行某工程实施阶段的监理,其中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错,应是前期决策立项阶段的监理工作);“组织及参与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错,应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1.监理实施的基本原则
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时,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例如:监理人的义务中阐明“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监理单位)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这体现了监理行为的公正性。
例如:某工程项目,业主分别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对于业主和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中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应维护业主的利益”是否正确?
回答:不正确,应当是在监理工作中公正地维护有关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权责一致的原则。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职权,依赖于业主的授权。这种权利的授予,除体现在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之中,而且还应作为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条件。
例如:监理委托合同授权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金额5000元以内具有审批权,若工程变更实际发生金额为1.5万元,监理工程师进行了审批则超越了权限,违背了权责一致的原则。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承担合同中确定的监理方向业主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在委托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单位应给总监理工程师充分授权,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全部工作的负责人。要建立和健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就要明确权、责、利关系,健全项目监理机构,具有科学的运行制度、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体系。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内涵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责任主体。责任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核心,它构成了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压力与工作动力,也是确定总监理工程师权力和利益的依据。所以总监理工程师应是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所负责任的承担者。
2)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权力主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责任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全面领导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包括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组织实施监理活动,对监理工作进行总结、监督和评价。
问题: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内涵是什么?
(4)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严格监理,就是各级监理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控制建设工程的目标,依照既定的程序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承建单位进行严格监理。
监理工程师还应为业主提供热情的服务,“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由于业主一般不熟悉建设工程管理与技术业务,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多方位、多层次地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但是,不能因此而一味向各承建单位转嫁风险,从而损害承建单位的正当经济利益。
(5)综合效益的原则。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既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效益,也必须考虑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虽经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才得以进行,但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严格遵守国家的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感,既对业主负责,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又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只有在符合宏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条件下,业主投资项目的微观经济效益才能得以实现。
2.监理实施的程序
监理合同签订以后,监理企业应按如下监理程序实施建设工程监理。
(1)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性质、业主对监理的要求,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负责该工程的监理工作。
一般情况下,监理单位在承接工程监理任务时,在参与工程监理的投标、拟定监理方案(大纲)以及与业主商签委托监理合同时,即应选派称职的人员主持该项工作。在监理任务确定并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该主持人即可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这样,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承接任务阶段即早已介入,从而更能了解业主的建设意图和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并能够与后续工作更好地衔接。总监理工程师是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他对内向监理单位负责,对外向业主负责。
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是监理投标书中的重要内容,是业主在评标过程中认可的,总监理工程师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应根据监理大纲内容和所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容组建,并在监理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执行中进行及时地调整。
(2)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建设工程监理规划是开展工程监理活动的纲领性文件,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施工阶段的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3)制定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在监理规划的指导下,为具体指导项目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的进行,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作的规范化体现在:①工作的时序性。这是指监理的各项工作都应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先后展开,从而使监理工作能有效地达到目标而不致造成工作状态的无序和混乱;②职责分工的严密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是由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家群体共同来完成的,他们之间严密的职责分工是协调进行监理工作的前提和实现监理目标的重要保证;③工作目标的确定性。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每一项监理工作的具体目标都应是确定的,完成的时间也应有时限规定,从而能通过报表资料对监理工作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问题:监理月报编制后应履行的手续?
【答疑编号911010201】
回答:监理月报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报送建设单位和本监理单位。
问题:项目监理机构认为甲分包公司不能胜任变更后的工作,要求总承包单位更换该分包公司,(1)总承包公司认为该监理机构无权提出该要求,是否妥当,为什么?(2)若甲分包公司依据原定的安装分包合同已采购的材料因设计变更需要退货,向项目监理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补偿因材料退货造成的费用损失是否妥当?
【答疑编号911010202】
回答:(1)不正确,理由:依据有关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分包单位有认可权。(2)不妥当,应该由甲分包公司向总承包单位提出,再由总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费用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判断:监理规划应在监理交底会后报送建设单位
【答疑编号911010203】
回答:错误,监理规划应在监理交底会前报送建设单位。
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应如何组织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答疑编号911010204】
回答: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对规模大、结构复杂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后,应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5)参与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完成以后,监理单位应在正式验交前组织竣工预验收,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监理单位应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单位意见。
(6)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交的监理档案资料应在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如在合同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一般应提交: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等档案资料。
(7)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从两方面进行监理工作总结。其一,向业主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监理合同履行情况概述,监理任务或监理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由业主提供的供监理活动使用的办公用房、车辆、试验设施等的清单,表明监理工作终结的说明等。其二,向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①监理工作的经验,可以是采用某种监理技术、方法的经验,也可以是采用某种经济措施、组织措施的经验,以及委托监理合同执行方面的经验或如何处理好与业主、承包单位关系的经验等;②对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案 例】
【背景材料】
某项目工程建设单位与甲监理公司签订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合同,该合同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进行控制。建设单位在室内精装修招标前,与乙审计事务所签订了审查工程预结(决)算的审计服务合同。但在另一条款中又规定:精装修预付款、工程款及工程结算必须经过乙审计事务所审查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在精装修施工中,建设单位要求甲监理公司对乙审计单位的审计工作予以配合。
【问题】
1.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包括哪几个主要方面?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原则主要有那几方面?
3.针对本案例工程情况,你认为不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能拨付工程款吗?为什么?
【答疑编号911010205】
【参考答案】
1.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机构。
(2)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3)制定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4)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5) 参与验收,签署监理意见。
(6)向业主提交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7)监理工作总结。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公正、独立、自主。
(2)权责一致。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即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责任主体和权力主体。
(4)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5)综合效益的原则,既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效益,也要考虑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处理本案例中的工程款支付问题,应根据“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的监理实施程序和“公正、独立、自主”以及“权责一致”的监理实施原则,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来作出正确判断,即“精装修合同中约定必须由审计单位签字方可支付”的规定是不妥当的。
因为《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和《监理规范》等一系列有关文件早已明确规定:工程款的支付应当首先由承包单位统计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按施工合同约定加以审核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