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基本分类
《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这可以认为是《合同法》对合同的基本分类,《合同法》对每一类合同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其他分类
1、计划与非计划合同
计划合同是依据国家有关计划签订的合同;非计划合同则是当事人根据市场需求和自己的意愿订立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则要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
这种合同分类的目的在于确立合同的生效时间。
4、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主合同的无效、终止将导致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但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不能影响主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均须给予另一方相应权益方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而无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无须给予相应权益即可从另一方取得利益。
6、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如果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不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