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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缔约过失责任是针对合同尚未成立应当承担的责任。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损害事实是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

  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应当有过错,包括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导致的后果责任。

  3.合同尚未成立

  这是缔约过失责任有别于违约责任的最重要原因。合同一且成立,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或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该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

  (三)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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