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款结算
1.支付货款的条件
合同内需明确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后付款,然后再约定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
验单付款是指委托供货方代运的货物,供货方把货物交付承运部门并将运输单证寄给采购方,采购方在收到单证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即应支付的结算方式。尤其对分批交货的物资,每批交付后应在多少天内支付货款也应明确注明。
2.结算支付的方式
结算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转账结算或异地托收承付。
现金结算只适用于成交货物数量少,且金额小的购销合同;
转账结算适用于同城市或同地区内的结算;
托收承付适用于合同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结算方式。
(二)拒付货款
采购方拒付货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拒付规定办理。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时,如果采购方的拒付手续超过承付期,银行不予受理。
采购方对拒付货款的产品必须负责接收,并妥为保管不准动用。
如果发现动用,由银行代供货方扣收货款,并按逾期付款对待。
采购方有权部分或全部拒付货款的情况大致包括:
(1)交付货物的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
(2)拒付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部分货物的货款;
(3)供货方交付的货物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且采购方不同意接收部分的货物,在承付期内可以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