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收依据
按照合同的约定,供货方交付产品时,可以作为双方验收依据的资料包括:
(1)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
(2)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凭证;
(3)合同内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名称;
(4)产品合格证、检验单;
(5)图纸、样品或其他技术证明文件;
(6)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的样品。
(二)交货数量检验
1.供货方代运货物的到货检验
由供货方代运的货物,采购方在站场提货地点应与运输部门共同验货,以便发现灭失、短少、损坏等情况时,能及时分清责任。采购方接收后,运输部门不再负责。属于交运前出现的问题,由供货方负责;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运输部门负责。
2.现场交货的到货检验
(1)数量验收的方法。主要包括:
1)衡量法。即根据各种物资不同的计量单位进行检尺、检斤,以衡量其长度、面积、体积、重量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如胶管衡量其长度;钢板衡量其面积;木材衡量其体积;钢筋衡量其重量等。
2)理论换算法。如管材等各种定尺、倍尺的金属材料,量测其直径和壁厚后,再按理论公式换算验收。换算依据为国家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换算标准。
3)查点法。采购定量包装的计件物资,只要查点到货数量即可。包装内的产品数量或重量应与包装物标明的一致,否则应由厂家或封装单位负责。
(2)交货数量的允许增减范围。
前两种情况要追究有关方的责任。
1)供货方的责任
2)运输部门的责任
3)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则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通用的物资和材料规定了货物交接过程中允许的合理磅差和尾差界限,如果合同约定供应的货物无规定可循,也应在条款内约定合理的差额界限,以免交接验收时发生合同争议。
注意:
①交付货物的数量在合理的尾差和磅差内,不按多交或少交对待,双方互不退补。
②超过界限范围时,则按实际交货数量计算。
③不足部分由供货方补齐或退回不足部分的货款;
④采购方同意接受的多交付部分,进一步支付溢出数量货物的货款。
⑤在计算多交或少交数量时,应按订购数量与实际交货数量比较,均不再考虑合理磅差和尾差因素。
(三)交货质量检验
1.质量责任
不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采购方均应在合同规定的由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对交付产品进行验收和试验。
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设备,应于合同内规定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①在此期限内,凡检测不合格的物资或设备,均由供货方负责。②如果采购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使用、保管、保养不善而造成质量下降,供货方不再负责。
2.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产品质量应满足规定用途的特性指标,因此合同内必须约定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是:
(1)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产品,按部颁标准执行;
(3)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作为依据时,可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某一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时,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3.验收方法
合同内应具体写明检验的内容和手段,以及检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对于抽样检查的产品,还应约定抽检的比例和取样的方法,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单位。质量验收的方法可以采用:
(1)经验鉴别法。即通过目测、手触或以常用的检测工具量测后,判定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物理试验。根据对产品的性能检验目的,可以进行拉伸试验、压缩试验、冲击试验、金相试验及硬度试验等。
(3)化学实验。即抽出一部分样品进行定性分析或定量分析的化学试验,以确定其内在质量。
4.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合同内应具体写明采购方对不合格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拒付货款的条件。
⑴采购方提出的书面异议,应说明检验情况,出具检验证明和对不符合规定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①凡因采购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原因导致的质量下降,供货方不承担责任。②在接到采购方的书面异议通知后,供货方应在10天内(或合同商定的时间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⑵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产品的质量检测、试验结果发生争议,应按《标准化法》的规定,请标准化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